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使用指南)第十条 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大于排放当量值的,以排放当量值作为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等于或者小于排放当量值的,按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时间和限值等要求计算确定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本条是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的处理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是指一个监测小时内,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放当量值的时段内,该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测条件、仪器等因素的限制,不能实时连续监测所有排放口的一段时间内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一段时间内的时段平均浓度值来代表一段时间内的排放量,而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也以此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小时平均值不是对某个时刻或瞬时浓度的简单记录,而是经过一段时间连续监测后得出的平均浓度值。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大于排放当量值的,应以排放当量值作为计税依据。这是因为,如果小时平均值大于排放当量值,说明该时段内的排放量超过了一个单位或者一定的数值,就需要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和计量。而对于小时平均值等于或者小于排放当量值的,则需要按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时间和限值等要求来计算确定污染物排放量,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反映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污染治理水平和环保投入差异。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空气质量标准、水质量标准等。这些标准规定了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的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制,是环境保护税征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本条还规定了监测点位、监测时间和限值等要求,这些要求也是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监测和计算,确保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