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最高院编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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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2004-01-01 |
特色:
书摘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征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赍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