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

作者(美)斯蒂文斯 著,阎亚林,李新成,付欣 译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9-01

特色:

[书摘:]面对这些反对意见,法学院的筹备工作仍然在继续进行着,有计划支持哈佛的约瑟夫·贝勒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院长。与此同时,芝加哥大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政治学家厄恩斯特·弗罗因德为新筹建的法学院起草了一份通告,声称学院的责任在于“促进和鼓励系统的比较法理学、法律史和立法原则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出乎人们预料之外的是,除通告预计传授哈佛法学院所设的课程外,还将有国际法课程。而且,文中还建议在第二学年选修税收、宪法、法理学和罗马法等新课程。当贝勒听到这些建议后感到害怕,他立场坚定地说“我们没有开设这些课程”。埃姆斯院长说:“在我们这里,我们一致反对教授法律以外的任何东西……我们认为,除了法律家之外没有谁能成为法学院的教师。”贝勒暴躁地宣布,“在这种法学院里,我可能毫无用处”。不过,他仍然去了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实验的结果非常令人满意,它要比贝勒所担心的或芝加哥一些教师所希望的那样更接近哈佛法学院的做法。[47]事实上,理论和现实之间在许多学院还是出现了鸿沟。这是因为大学同意法学院可以设计自己的职业或专业的培训。它们将自己视为学术中心。例如在1890年代,哥伦比亚大学校长韦林喜欢把哥伦比亚法学院称为比较法理学学院。[48]实际上,这只是一所能成功地帮助政府职员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夜校而已。[49]1890年代,乔治城学院仅有的项目——夜校——有近1000名业余学生,但它仍然假装坚持只对一些法律伦理学、法哲学和法律史等“非法律”类的课程很感兴趣。[50]在华盛顿的3所著名的学校中,*重要的是天主教大学。法学院不仅在社会科学学院中受到尊重,而且,作为其学术地位的一部分,它在普通法和民法方面至少可向学生授予3种以上的博士学位。但法学院仍须不断地寻找任课教师。3位教师在1899年新学期开始前退休了,法学院院长通知校长:“为大学法学院找到一些你所希望的教师是件非常困难的事。以我们所能支付的可怜薪金,我们每年不知道怎样找到工作所需要的这些教师。”[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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