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主编:陆国荣 |
出版社 | |
出版时间 | 1999-09-01 |
特色:
《采矿手册》全书41章,分七卷出版:**卷:矿山地质和矿山测量第二卷:凿岩爆破和岩层支护第三卷:露天开采第四卷:地下开采第五卷:矿山运输和设备第六卷:矿山通风与安全第七卷:矿山管理本册为第六卷,包括矿山安全工程、矿山通风、矿山防排水、矿山防灭火、矿山卫生工程和矿山环境工程等六章。本书主要供矿山采矿工程师使用,对从事采矿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矿山管理人员也不失为一部重要的参考书。片断:院与劳动人事部颁发了《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共18条。其主要内容为:矿山等企事业单位职工由于违章致死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有关单位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方能清理;对构成重大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都必须予以刑事处罚,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民检查院追究其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中,如发现厂、矿企业存在漏洞、隐患时,应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检察建议书》以预防事故的发生。8)1986年7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加强群众监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的通知。通知共提出以下12条内容:一、形势与任务;二、审查落实经济承包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三、消除事故隐患;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支持工人保障安全的合理要求;六、加强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七、参加查处重大伤亡事故;八、开展安全生产竞赛;九、抓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十、劳动保护问题要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十一、建立各级责任制;十二、检查与考核。32.3矿山事故管理32.3.1矿山事故定义矿山事故系指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发生的伤害人体(含急性中毒)、损坏财物、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意外事件。根据矿山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有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或称未遂事故)等四种。人身伤亡事故,通常称为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工亡事故,又称为因工伤亡事故。对于矿山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按劳动保护政策和劳动保险条例进行补偿。因此,矿山事故的定义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它涉及企业的负担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便于实施,目前是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进行解释,并根据需要作出许多补充规定和说明。必须注意“因工伤亡事故”与“因公伤亡”是两个不同涵义的词汇。两者在处理上与对策上都是不同的。32.3.2矿山事故分类矿山事故分类可按照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性质、事故伤害程度、事故严重程度和事故责任性质进行分类。(1)按事故发生原因分类1)自然界因素,包括地震、山崩、海啸、台风等因素所引起的事故;2)非自然界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恶劣、管理的缺陷以及对异常状态的处置不当等因素所引起的事故。本章论述的主要内容是非自然界因素造成的事故。(2)按事故性质分类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击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擅、倾覆等);3)机械伤害(包括机械工具等的绞、碾、碰、割、戳等);4)起重伤害(指起动设备或其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坠落以及平地上坠人地坑等);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等的倒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15)瓦斯爆炸(包括煤粉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包括化学物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等);19)中毒(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和窒息;20)其他伤害(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3)按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是指表32-2、32-3、32-4中规定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系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2)重伤,是指上述表中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4)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负伤者中有人重伤、轻伤而无人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又可分为两类:即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伤亡事故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5)按事故责任性质分类1)责任事故,系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伤害事故;2)破坏事故,系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蓄意制造出来的事故;3)自然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属于未知领域的因素所引起的事故。它是在当前人力尚不可抗拒的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