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的属性较为特殊,租赁物的所有和占有相分离,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力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很容易因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丧失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面临极大的风险,如果没有强力的法律保护措施,将严重影响出租人的投资信心,从而影响融资租赁业的整体规模。我国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保护尚处于制度缺失状态。美国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对出租人所有权保护方面均具起到很好的效果,值得借鉴。但基于法律体系、人文基础等方面的差异,完全照搬显然是很不现实的。构建所有权权能分离情形下的动产物权对抗登记制度乃保护出租人所有权的出路所在。通过修正动产物权范围及动产物权公示方式,借助当前发达的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动产物权对抗登记制度符合经济交易形态的现实需求,将会极大地促进动产资源流转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