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立法研究

中国反腐败立法研究

作者:刘艳红等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CIP号:2017039759

书号:978-7-5093-8283-7

出版地:北京

出版时间:2017.4

定价:¥36


简介

人类与现代腐败斗争的历史证明,将腐败治理纳入社会公共治理系统,建构完备而科学的反腐立法体系,是根治腐败的关键所在,对世界反腐败立法体系发展进程与规律的科学把握,将有助于中国反腐败立法体系完善战略的选择。建构与现代社会发展相同步的反腐败立法体系,是18世纪中叶以来率先步入现代化进程的英美等国立法建构与发展的重点内容。综观世界反腐立法体系的发展,在总体上是循着两条路线生成与发展的,不同反腐立法发展路线,产生了具有显著差异性的腐败治理效果。一是以强化腐败预防立法体系建设为核心的发展路线,主要为英美、欧陆等率先进入现代化的国家所采用。扩张公共权力作为现代化的结果,导致了现代腐败的泛滥,为有效控制腐败,这些国家尝试从探究腐败发生的根源性原因入手,建构以防范、制约公共权力为中心的反腐法律制度体系,将腐败治理与国家治理、社会发展有机结合,从腐败发生的源头探寻使公共权力不能腐败、公共权力行使者不敢腐败的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缓解了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分配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据对腐败的根源性思考而形成的积极治理主义理念为导向,这些国家相继建立起控制公共权力分配与运行中滥用机会与可能的制度体系。先现代化国家的反腐立法,由权力控制法、权力透明法与滥用权力惩治法三个子系统构成,以权力控制法的优先发展为起步,将权力透明法作为连结权力滥用法的桥梁,建构起具有内循环性的腐败控制系统。二是以强化腐败惩治立法体系为核心的发展路线,主要为中国以及其他后现代化国家所采用。基于加快社会发展、缩短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此类国家的公共权力得到了前所未所的扩张,由此导致腐败的盛行。面对腐败的泛滥,为迅速扼制腐败蔓延扩张的趋势,特别是受到此类国家法律文化传统中所固有因素的影响,这些国家普遍采取了以突出腐败惩治性措施为核心的立法战略,注重腐败的事后惩治,强调不断完善腐败惩治法,这种立法模式尽管使腐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根本无法实现腐败有效控制的目标,腐败治理的形势正日趋严峻。反腐败立法体系建设与发展路线选择,对腐败治理成效的影响重大。不仅如此,两种反腐败立法模式最根本的差异在于,所奉行的立法理念不同,前者是以积极治理主义为导向的立法活动,而后者则是以消极治理主义为导向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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