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王名扬主编:丁小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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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时间 | 2003-03-01 |
特色:
片断: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的不同,可以从三方面来考察:1.主体不同。私人企业的行政管理的主体是私法上的团体,这样的团体往往根据公司法、结社法、工会法而组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公共行政的主体原则上是国家,因为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由于行政的内容复杂,管理的方式多样化,除国家外,近代法律还创造其他一些公共行政的主体,都属于公法人。他们的组织和地位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不适用私法上的规定。法国法律承认三类公法人可以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本书第二章**节中另有说明,这里不再叙述。私人企业的行政管理和公共行政的管理,由于他们的主体不同,所以他们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可能一样。〔1〕另一方面,公共行政和私人企业管理的主体不同,并不表示私人和私人团体不能从事公共行政活动。近代行政由于管理方式多样化,私人或私人企业往往根据公法人的委托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某些公共行政事务。但是他们所管理的公共行政属于行政主体的职务,他们自己并不因此成为公共行政主体,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以后另有说明。22.目的不同。人类的活动受一定的目的支配。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政府所认定的公共利益,而私人企业的行政管理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这种利益可能是物质的,可能是精神的。在一般情况下,私人所追求的利益往往符合公共利益。这种符合并不表示私人必须追求公共利益,私人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从事任何事业。其次,私人所追求的利益也不因为符合公共利益,而丧失私人性质。例如一个饮食商能够满足本区居民和外地旅客生活上的需要,但饮食店的目的不是出于大公无私,毫无个人打算,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私人的利益可以受到保护。3.手段不同。公共行政由于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在可能使用的手段上和私人企业管理不同。私人之间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任何私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私人企业的管理原则上只能通过合同方式。公共行政与此不同,公共利益有时和私人利益冲突,公共行政管理如果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必然妨碍公共利益。因此,公共行政在手段上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不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这种手段属于行政主体的特权。当然,公共行政和私人企业管理手段的不同,不表示公共行政必须采取和私人企业管理不同的手段。仅仅表示公共行政具有优越的法律地位,可以而且经常采取私人企业所没有的手段。以上几点充分说明公共行政和私人企业管理,尽管在名称和内容上有些相同,然而在性质上和法律地位上不同,是两种不同的学科,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只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