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国会、议会三个词语可替换使用,它们是国家(民主制国家或是独裁制国家)、政党制度(一党制、多党制、执政党制)和政治文化本质的反映。三者是代议机制,理论上旨在代表公民的利益,反映公民在选举中所表达的一系列喜好。顾名思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修订法律1,批准或修订重大决策以及决策转变等诸如此类的事宜。它既履行着不可或缺的管理角色,又是政府机制运行的一环。立法委员一方面使行政机关对公民代表负责;一方面拥有财政大权,作为多数执政党或国会多个政党的代表,扮演着重要的(即便不是最为重要的)管理角色。而由于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监督行政机关的个人行为或不良行为可能会与公共利益冲突的领域,立法委员的作用尤为凸显。在这种意义下,非洲立法机关首先如其他立法机关一样,处在两股竞争角色之间,即合法化政府机制的角色与通过行使不信任投票权力催生或捣毁政府的角色。其次,非洲立法机关作为关键的监督机构,为保证高质量管理、捍卫公共权益以及防止行政机关任何公私利益不分的行为,有责任审查政府所有活动。通常,大多数新、旧民主国家的政治家或政治学专家们并未重视立法机关在扮演两种角色时进行的立法实践所具有的竞争性与实践的固有属性。本书在意识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关系紧张的基础上,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广阔的视角来分析和阐释非洲国会的诸多发展以及源自统治和管理左右为难的竞技场上的管理变化契机。本章连同书中其他各章,追溯了在关乎统治民主体系的原则、实践方面,非洲国会的发展。这些章节努力解决非洲国会是否独具特色的问题,力图展现非洲政治文化的专有性,也即,因为游走在传统与现代,非洲国会在应对社会问题和常见的公共利益问题,与统治相比时,是否比管理更为高效。而这是由他们不断追求适应国会固有原则决定的。而在“结语”部分(第13章),笔者会再次回到这些问题,尝试探究出解答国会管理角色与行政角色紧张方面的问题时所隐含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