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译者:白绿铉/等主编:李仕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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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时间 | 2005-06-01 |
特色:
片断:2.各州法典化时期:各州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从1848年纽约州率先制定民事诉讼法典开始的。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典是大卫·达利德·菲尔德(DavidDudleyField)多年不屈不挠地进行成文法运动的结果。该法典合并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程序,并废除了复杂的诉讼形式和诉答制度,从而大大地简化了民事诉讼程序。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典是普通法的历史上**次以立法形式制定的统一的程序法。从此,多数州也效仿纽约州的民事诉讼法典,先后制定了本州的民事诉讼法典。3.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时期:从前,美国虽然有统一的联邦法院体系,但由于联邦法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联邦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所在地区的州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程序。这样,严重影响联邦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因此,美国联邦*高法院在纽约州制定民事诉讼法典以来各州法典化的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于1938年颁布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从而统一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联邦民事诉讼法的统一有力地推动了各州朝统一方向发展。(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主要内容联邦民诉规则共11章86条,其主要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1章至第4章(第1条至第26条)规定诉讼开始、诉答书状和申请书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和请求的合并;第二部分,第5章发现程序(第27条至第37条);第三部分,第6章至第7章规定开庭审理及判决(第38条至第63条);第四部分,第8章至第11章(第64条至第86条)临时扣押财产、书记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规定。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虽然可以说是一部成文化的民事诉讼法典,但它并不是大陆法系意义上既有总则又有分则的系统化的法典,而是以英美法的判例法为基础,总结了传统的判例法的经验,特别是重点放在改革和简化开庭审理前的诉答程序事项的具体规定、发现程序的方法以及当事人提出各种申请的程序和标准。至于开庭审理的程序,基本上是以往的习惯作法,没有什么改革,而且开庭审理的许多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还是按照已经形成的习惯进行审理。美国*高法院规定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是作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规则的,各联邦地区法院在与这一规则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法院的地方性民事诉讼规则。美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之所以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视为继1848年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典之后,美国民事诉讼法发展道路上第二个*大的里程碑,是因为它有如下两大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