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商品期货市场的转型、投资者结构的变化、新业务的开展致使目前的监管法律制度呈现诸多不足,如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尚未有效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力度不够;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与普通商品期货适用同一上市制度明显不合理;静态保证金制度没有考虑市场的相关性;商品期货与现货市场的监管协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为适应期货市场转型阶段的新特点,未来我国应当建立如下商品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普通商品期货核准上市制度、渐进式的交叉保证金制度、扩容版限仓豁免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