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山, 包斯琴著
出版社: 辽宁民族出版社
CIP号:2018194835
书号:978-7-5497-1893-1
出版地:沈阳
出版时间:2018.8
定价:¥70
清朝统治下的蒙古封建统治阶级在蒙古传统法制思想的影响下,强烈要求治理各自所属的盟旗,要求各自势力范围内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当他们得到清朝统治者默许之后,一些蒙古封建主单独或联合制定了象《喀尔喀吉鲁姆》等蒙古地区的地方法规,并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付诸实施。这些地方性法规,虽然大多数没有得到清朝中央政府的批准,属于在蒙古原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他们规定的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民族特色非常鲜明。每一部法规都体现了蒙古地方一个时期、一些部落社会真实法规状况,也反映了蒙古各部落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上的法律需要。 研究清朝蒙古地区地方立法不仅在蒙古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下的作用,而且在整个中国民族法制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特殊地位。补充了清朝对蒙古制定法律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