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组织体内部合同关系。股东大会以民主与平等为原则,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宗旨。股东大会是社团自治的体现,亦是私法行为的评价工具。股东大会决议仍属社团内部特殊单方法律行为。股东大会决议的内部性瑕疵不影响其外部合同的效力。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性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和内容瑕疵是影响其效力的因素。程序违法违章的严重程度是区分股东大会决议的不成立与可撤销的重要标准。对于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认定应采容忍制度并保持谦抑性。滥用多数决规则、侵害成员合法权益、伪造签名等特殊情况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认定应采不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