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狄世深 |
出版社 | |
出版时间 | 2005-03-01 |
特色:
本书主要内容: 在体例结构上,全书分为序言、正文、附表和主要参考书目四个部分,其中正文四章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刑法中身份的概念 1.本章在依次探讨身份的一般概念、身份的法律概念和民法中身份概念的基础上,对有关刑法中身份概念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终将刑法中身份的概念重新界定为:刑法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个人人身方面的客观要素,它具体包括行为人的身份、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和行为对象人的身份三种,其中,既包括刑法明文规定的身份,也包括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身份,既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也包括单位的身份。 2.本章还对我国古代刑法中的身份分五个方面作了述评。(1)基于生物学特征之身份。分年龄和疾病、妇女和孕妇两类进行了考究。(2)基于职务、职业之身份。(3)亲属身份。考察了亲属相犯、亲亲相隐、族诛与缘坐、亲属相奸等,并进行了比较分析。(4)社会等级身份。考察了等级特权和良贱相犯。(5)共同犯罪中的身份。 (二)刑法中身份的特征、类型和作用 1.刑法中身份的特征。总结为以下五个:(1)客观人身性。指刑法中的身份是一种能通过人的感觉感知的人身方面客观存在的资格、关系、状态等标识性因素。(2)有效性。指刑法中的身份必须是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客观人身方面的因素。(3)针对性。指刑法中所有身份都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不针对任何犯罪的身份便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即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4)相对性。指刑法中任何一种身份都是依赖与其对立的另一种身份而存在的,二者所起的作用正好相反。(5)先在性。指除“孕妇”等身份外,刑法中绝大多数身份都形成于犯罪行为之前。 2.刑法中身份的类型。根据人在犯罪中所处位置的不同,将刑法中的身份分为三种,即行为人的身份、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和行为对象人的身份,其中后二者是交叉关系。并认为,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积极身份与消极身份以及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三种传统分类法经修正后,各自都能容纳刑法中所有的身份,仍具有实践价值。 3.刑法中身份的作用。(1)规制作用。是指通过与一定身份有关并包含罪刑内容的刑法规范的制定和颁行,对具有该身份的人在实施与其身份相关的行为时形成的一种规范和制约。(2)保障和保护作用。前者是指,某些身份的设置在限制国家刑罚权发动的同时,充分保障了具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后者是指,某些身份的设置给社会中某些弱势群体以及某些担任重要职责的人员、执行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职能的单位等提供了特别保护。(3)体现刑法平等原则。我国刑法中一定身份影响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规定是该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4)体现罪刑均衡原则。指一定身份的存在影响一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并进而影响其刑罚的轻重有无。(5)定罪作用。包括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6)量刑作用。分为三种情况:①既不影响犯罪的性质,也不影响犯罪的危害性程度,但有时却影响刑罚的轻重。②不影响犯罪的性质,但影响犯罪的危害性程度,并进而影响刑罚的轻重有无。③既影响犯罪的性质,又影响犯罪的危害性程度,并进而影响刑罚的轻重。 (三)行为人身份与定罪量刑 1.行为人自然身份与定罪量刑。(1)基于生物学特征之行为人身份。探讨了与年龄、精神状态、疾病和性别有关的身份、“孕妇”身份等。重点研究了“高龄”老人和聋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认为不能轻易将“高龄”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只要聋哑人的责任能力不是明显地低于正常人,就不能因其“聋哑人”身份而予以从宽处罚。(2)基于血缘或婚姻的行为人亲属身份。认为我国刑法中虐待、遗弃二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互为亲属,而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刑法中虐待或遗弃犯罪行为人、被害人还包括亲属以外的人。对亲属相盗行为比较研究后认为,亲属身份对盗窃罪而言一般属于消极身份,且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等国刑法中亲属的范围比我国有关解释中亲属的范围要广。 2.行为人法定身份与定罪量刑。(1)行为人法定身份的类型及作用。①此类身份分为职务身份、职业身份和其他身份三大类,均属积极身份。其中,职务身份*为重要,主要存在于贪贿型、侵权型和渎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