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破冰”于1985年,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欲克服其功能性危机,实现高等教育追求真理、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本质、目的与宗旨,就必须祛除传统教育体制的弊端,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如何从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权垄断一切的他治,到以尊重高校主体性为核心的自治,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面临的最为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大学自治的产生,具有自发性。是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大学自治的本质是高校摆脱国家权力的不当干预,自主而自由的对内部事务进行决策、执行与管理,高校内部事务的管理者只能来自于高校自身。由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粗放型立法的特点,并未能为高等学校内部治理提供丰富的制度资源。故本书运用法学理论和教育学相关知识进行积极的理论探索,以期能为有助于良性的制度设计与建构做一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