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东亚三种区域环境公共产品,即“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络”、“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和“东盟环境治理机制”作为案例分析,详细论述了东亚主要国家在酸雨治理、海洋污染和森林退化这三种不同类型区域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作用。从论述中可以看出,东亚个主要国家从自身的政治、经济和环境利益出发,对不同类型的区域环境公共产品,其供给的方法、主体和目的也完全不同。总之,日本作为国际环境大国在东亚环境公共产品供给中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主导作用,加之东亚邻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了供给的意愿和能力。这也是相比起欧洲和北美而言,东亚环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化水平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