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文选

作者施米托夫
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6-08-01

特色:

本书简介施米托夫(1903~1991)出生于德国,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著述等身,发表了许多见解独特并在世界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论著,有些已被译为俄、汉、法等多种文字。本书收入了作者在不同时期发表的有代表性的重要论文34篇,涉及国际贸易法的广泛领域,它们对于了解和研究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对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与研究及进出口贸易,有着重要的意义。片断:商事法院创立的实体法的主要特征是:强调合同自由;动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转让自由,取消法律上的技术细节,其中*重要的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exaequoetbono)审理案件,而不是抽象地学究式地死抠罗马法的条文。因此,商法作为一项获得高度成功的制度是不足为怪的。商人习惯法所具有的普遍性和优于一般法律的潜在特征,使它在中世纪末便成为扩大整个西方世界的商事交往的基础。①人们有时认为,商人习惯法的普遍性是该法的现代发展,而不是当代的发展。霍斯沃思(Holdsworth)认为:“我很怀疑这些特征是否对中世纪的商人或律师来说是独特的。商人在中世纪社会只不过是严格区分的各阶层中的一个阶层,而所有这些阶层的惯例都具有类似的普遍性,只是程度有所不同。而民法和教会法所具有的普遍性的程度也是很高的。”②这些看法可能完全正确,它所指的是民族国家崛起前世界社会按阶层划分的情况。这种说法不会贬低本文所作分析的准确性,因为其他法律部门同样或更加具有普遍性的事实不会减损商人习惯法本身的普遍性。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商人习惯法纳入各国国内法发生在18和19世纪,尽管国内法所依据的由格老秀斯(Grotius)首先提出的国家主权的理论要古老得多。各国把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并非按统一的方法进行,而是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采用不同的实施方法。法国的全国性法典编纂首先表现为路易十四时期的1673年《商事条例》(Ordonancesurlecommerce)和1681年科尔伯特(Colbert)《海商条例》(Ord0nancesurlemarine)。对该项立法的修订始于1787年,但由于法国大革命而中断。只是到了19世纪初这项工作才得以恢复。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CodedeCommerce),它是拿破仑时期颁布的5个法典之一。①拿破仑时期颁布的这几个法典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观点与哲学。拿破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想是合同自由和保护财产所有权这一绝对的权利。拿破仑法典被称为第三等级(tiersétat)的胜利。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商人和自由职业者是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部分。②因此,法国法典的编纂是政治运动的胜利的*终标记。德国商法编纂的政治性质则完全不同。它不同于法国的法典编纂,而是在一般私法的编纂之前进行的。③德国商法典的编纂是政治上统一的斗争在法律上的反映。它是精心策划的试图通过编篡统一法来推动德国政治统一运动。④选择商法作为德国统一法的头一个目标是很自然的,因为按照一般的经验,商事法律的统一*需要,也*容易达到。因此,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Zollverein)主持制定了德意志统一票据法,该法于1848年正式颁布。1856年。德意志邦联首次召开了编纂统一商法典的会议,1861年公布了法典草案,得到包括奥地利和普鲁士在内的德意志邦联多数成员的采纳。该法典现在仍为奥地利的法律,但德意志帝国后来则通过了1897年新的商法典。以上资料表明,随着德国政治统一的发展,商法的编纂不断地掀起热潮,可见德国在商法编纂方面政治上的因素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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