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作者威廉.韦德(英)译者:徐炳/等主编:江平
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7-01-01

特色:
本书的出版是行政法学界的盛事……本书所论述的每一个问题的每一个微小的细节都是对认清该问题的巨大贡献。这不仅是因为作者有杰出的学术水平,而且因为他有特别高超的论文写作艺术,令人读之赏心悦目。行政法的学生们太幸运了,他们有韦德教授这样的学术巨匠作为该学科的带头人。

本书简介本书是英国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先后被译成意大利文、西班牙文、日文,在国际上享有盛名。作者先后执教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并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讲过学。本书系统地介绍了英国的政府体制,特别详细地讲述了行政系统与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相互关系,阐述了英国法治的基本原则,英国不成文宪法对行政控制的基本原则,英国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英国行政裁判制度及其运作方法,英国对行政系统实行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运作方法,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本书资料翔实,观点明确,逻辑严谨,思路清晰,在法学著作中具有相当的可读性。片断:回顾这段发展历史,不难看出司法态度的转折点要追溯到1963年上议院作出的恢复自然正义原则的决定(58)。从那时起,法院充满了新的气氛。1968年到1969年的一系列判决给了行政法新的动力,判决之一是迪普洛克大法官说(59):“在英国,这一判例使得建立在不许越权基础上的合理的和综合的行政法体系能迅速发展。”(60)从那时起,法官显示出不是不情愿重新确立原则,以巩固他们所取得的一切。他们积极推进,正如迪普洛克大法官在1981年的一个案件中所说的那样:“在我的司法生涯中,在实现行政法综合体系的进程中,我认为英国法院已取得了巨大成就。”那些进步如此明显,以致他在同一案件中说,假如是在1950年前发表这些对公法的司法评论,很可能把今天的法律引入歧途。发达的体系如果不忽视某些题材,发达的体系很早以前就能发现了。1888年梅特兰很有预见地评论说:“假如你拿起一本现代的王座法庭判例汇编,你将会看到大约有一半的判例是关于行政法,我是指像地方税率、地方委员会的权力、各种职业执照的授予、公共卫生法、教育法等等。”(61)梅特兰又对忽视这些问题提出了告诫,否则,错误和过时的宪法概念将会形成。但是他的建议没有被采纳。对在整个地区通用的总原则的研究实在太少,没有系统的论文发表(62)。关于住宅、教育、税率等方面的决策只被视为技术问题,在某些单独的法规中被提到,而不被视为普遍规则的渊源。田纳森把法律描述为各个互不相干情形的大杂烩(63),这正确地反映了法律界的态度。与从事系统的研究相去甚远,一代又一代的法学家都应认为,正如戴雪所认为,“行政法与英国宪法完全不一致”(64)。这种观念是对行政法的错误看法(将在下面解释)(65),它破坏了正处于形成时期的行政法研究。与梅特兰的告诫正相反,“错误的和过时的宪法概念”恰恰被反复地灌输。即使是赫瓦特,尽管他写了《新专制政治》一书和其他的一些反官僚政治、反限制司法控制的著作,但他也轻蔑地形容行政法为“所谓的大陆的难懂的术语”(66)。无论是否存在发达的行政法体系,如果行政法像第二次世界2大战后那样随司法摇摆,那它就是一门很不稳定的学科。成文宪法同新权力法案的一个争论点就是,应该在宪法体制中给予司法更多的信心和决心去抵制政府权力的滥用,而不论立法授权多么广泛。在现代,法庭正在展示其事业心和力量,看上去不存在再次退步的危险。但是前车之鉴,应当注意。后记:译后记威廉·韦德爵士(SirWilliamWade)是英国行政法的开山祖师。他首次对英国行政法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挖掘、整理和研究,从而建立了英国行政法学的体系与基础,彻底清除了戴雪(A.V.Dicey)等人给英国行政法的发展所留下的障碍,改变了英国行政法学落后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状态。英国女王为表彰他的学术贡献,特授予他爵士称号。《行政法》是韦德爵士的代表作,作者为它倾尽了毕生心血。我曾于1984年翻译了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BernardSchwartz)所著的《行政法》。当时我已充分注意到了韦德爵士的这本书。后来我在纽约与施瓦茨教授谈及此事,他说他曾师从韦德,对韦德的这本书大加赞赏。1987年,我在剑桥大学有幸见到了韦德爵士。我向他介绍了中国开始重视和发展行政法的情况,并提出翻译他的著作的设想。他很高兴并告诉我,他正在着手第六版的修改,可根据第六版译出。1989年,第六版出版后,他立即送我一本。但那时我忙于民商法的研究,后来又忙于律师业务,未能及时集中精力完成此译。这几年来,我国行政法有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法学的热点之一。更多地了解和借鉴国外的行政法,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普遍要求。为此我邀请潘世强、李湘如、吉达珠、陈端洪、李丹如等人共同译出了此书。这部《行政法》的原著篇幅太大,共1028页,全部译出非目前出版条件所能许可。因此,我不得不对此书在译文的篇幅上加以压缩。当然,对这样一本重要学术著作不可妄加删改,应尽力保持原书风貌。几经斟酌,*后决定将此书的第二编和第三编删去不译。因为第二编讲的是英国行政机关的结构与职能,第三编讲的是英国的司法制度,对这两点我国学者已有较多了解。而英国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裁判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对此两点我国学者相对生疏些。第四编讲的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这当然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但**编导言已有一些原则的论述,因此译者对第四编采用了节译的办法。其他4编则全文照译,并且将原书的目录全部译出,译文中的编、章亦以原版为准。因为有了删节,原书索引也未译出。译者这样处理定有不当之处,译文也难免有错,还望读者指正!徐炳1993年1月于北京孤行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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