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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再次,完善惩腐倡廉的刑事立法,使其更加完整和系统化。作为当前惩治腐败对象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都是职务犯罪。但是,在现行刑法上,有关利用职务构成的犯罪,是分散在几类犯罪之中的,“渎职罪”一章中所包含的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部分。这样规定,不能使具有滥用职权和违背职责这一鲜明特点的职务犯罪,在法律上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不利于突出它在刑法中的地位,并确立相应的处理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制定一部《公职人员违反职责惩治法》,全面、系统地规定公职人员的各种渎职失职行为。我们设想,这个法律可以包括三部分职务犯罪,一是贪利性违反职责的犯罪,其中包括贪污、受贻、挪用公款公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等犯罪,还可以增加挥霍浪费罪等。对这类犯罪规定附加适用资格刑和财产刑。二是非贪利性的故意违反职责的犯罪,包括现行刑法“渎职罪”一章以及其他各章中所有非贪利性的违反职责罪,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还可以增加滥用职权罪、放弃职守罪、知情不举罪等。三是过失违反职责的犯罪,其中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等。由于不是故意滥用职权,故对这类犯罪处罚不宜过重。 我们认为,制定一部《公职人员违反职责惩治法》的意义在于:(1)改变现行刑法上职务犯罪规定分散,不能突出职务犯罪的特殊危害性质的状况,使职务犯罪的立法系统化,集中体现党和政府对于惩治腐败、反对官僚主义、改进国家机关作风的鲜明立场及方针政策。(2)一部专门的《公职人员违反职责惩治法》本身就是一种有力的威慑武器,也是对公职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系统教材,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3,有了这个单行的法典以后,有关职务犯罪的修改与补充,只需在这个法典内进行,不致影响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从而减少刑法典因众多方面的修改、补充而出现的重复和杂乱现象。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整个廉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着手起草《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基本的行政法规,用以规范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但这些法规的实施,*终要以刑法为其后盾,否则很难得到切实的遵守。因此,制定《公职人员违反职责惩治法》,既能使行政法规与刑法紧密衔接,相互配套,构成一个完整的廉政法律体系,也可以保障各种行政法规在廉政建设中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