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问题研究

作者左卫民主编:宋军
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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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断:陆法系国家,控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不仅要提交起诉书,而且还必须移送案卷;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控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需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而不能向法院移送案卷。2.法官庭前是否阅读控方案卷。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庭前不仅可以接触、阅读控方案卷,而且这是法官庭前活动的*重要内容;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控方只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而不移送案卷。因此,法官在庭前是禁止接触和阅读控方案卷的。3.庭审中能否使用控方案卷。在大陆法系国家,庭审中非常重视控方案卷,审判中法官可以把控方案卷中的材料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宣读,〔1〕如果控方案卷中的证据与庭审证据发生冲突和矛盾,法官经常是接受案卷证据而排斥庭审证据。相反,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庭审中并不看重控方案卷,在审判中一般不得援引、采用控方案卷所载明的证据,如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均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和运用;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如在证人死亡时,证人在法庭外提供的证言,才能采为证据。〔2〕所以,控方案卷仅仅是侦查、起诉机关侦查、起诉活动的反映,如果控方证据与庭审证据发生冲突和矛盾,法官一般是排除控方证据。从以上三个方面的比较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控方案卷对法官的影响力是截然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控方案卷对法官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一方面,法官于庭前要阅读、审查控方案卷,这种活动构成法官庭前活动的基本内容,从而使法官很难避免建立倾向控方的内心确信;另一方面,在法官内心确信既定且拥有法庭活动主导权的情况下,法官的整个庭审活动势必演变成对控方案卷的审查和展示。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控方案卷对法官内心确信基本上不具有影响力。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对控方案卷的使用制度有重大的差别?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诉讼价值观和诉讼结构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价值观上倡导犯罪控制观,认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是刑事司法*根本的利益,自由利益主要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予以实现。因此,大陆法系国家视侦查、起诉和审判三机关为犯罪控制机关,认为它们的具体职能虽不同,但目标却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究和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这样,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实质上是一种伙伴关系,强调的是控审配合。表现在对控方案卷使用方面,审判机关不仅不排斥控方案卷或与控方案卷保持距离,反而承认控方案卷。与之相反,英美法系国家以权利保障观为出发点,认为个人具有政府无权干预的某些基本权利,刑事诉讼对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应当同等重视,应当在充分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去追究和惩罚犯罪。这就决定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侦查、起诉和审判三机关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制约关系,而不是一种配合关系,由此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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