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张晋藩)

作者主编:张晋藩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8-01

特色:
编辑说明:说明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14门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我们邀请政法院校和实际部门的法学教授和专家编写了这批教材。本套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的意见,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之一,由张晋藩教授任主编,马志冰、高浣月任副主编。全书由正副主编统稿、定稿。各章撰稿分工如下:张晋藩绪论第九、十章马志冰**、四章侯欣一第二、十二章徐永康第三章高浣月第五、六、七、八章王人博第七、八章武乾第十一章责任编辑沈忠俊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1998年11月

片断:(六)重刑轻民,律学是法学的主要形式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的统治下,以国家为庶民利益的总代表,因此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加上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以及特定的文化背景,决定了中国古代重公权轻私权,重刑事轻民事,以致刑与法同义,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由于重刑,使得刑法体系是严密的,刑罚手段是残酷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也是完备的,尤其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集中代表。它的实用性、综合性、准确性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重刑轻民使得人们漠视对法律体系的研究,而私权的不发达,也决定了调整私权的法律规范的薄弱,无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直到清末引进西方法律,改革法律体系,才打破重刑轻民、律学独秀的传统。(七)职官管理法占有较大比重专制制度下的君主,为了有效地运用权力,控制国家的活动,需要通过一个权力媒介,这个权力媒介就是官。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是实现国家职能具有人格的工具,中国古代所说的人治,实质就是官治。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韩非所说“明主治吏不治民”被封建统治者奉为不易的准则,从而形成了人治——官治——治官——吏治——治民的理论体系。为了以法治官,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职官管理法,详定官的职、权、责,明其职而课其责。历代考课官吏均有法定的标准,以督励其尽职尽责。此外,还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网络和监察法,以保证官僚队伍的整肃,维持必要的吏治。中国古代职官管理法的细密是同时期世界所少有的。(八)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结合中国古代重视国家制定法,以致成文的法典是传统法律的主干。但成文法的制定,程序复杂,旷日费时,而且具有落后于生活发展的局限性,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判例弥补律文的不足。早在先秦时期便适用判例,秦简中“廷行事”就是法律化了的判例,它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中国古代对于判例价值的认识是较为深刻的,对于判例法的创制意识也是很强的。由于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而判例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两者的配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上的灵活性相统一,既有效地调整着变动中的社会关系,也使司法官摆脱了消极执法的困窘状态,因此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互为用是中华法系的特点和优点之一。

推荐

车牌查询
桂ICP备200047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