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犯罪概念研究

作者冯亚东主编:丁小宣
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1-01

特色:

片断:须指出的是,亚文化群同主文化群的主要划分标志仅仅在于“重要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并不在于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而之所以价值观念不同又在于多方面“社会情境因素”的不同;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只是决定价值观念的重要的情境因素之一。以此为标准,社会上少数受教育程度极高的学者们并不一定当然属于主文化群;一旦他们的价值观念与多数人的价值观念冲突时,他们理所当然也只能被归进诸如黑社会组织、边远闭塞地区的居民、部分宗教或迷信的群体等一类相对稳定的亚文化群之流中去了。“群体内部的合作永远都是不完善的。总有一些意见并不一致的成员,他们在字源学的意义上,就是‘异常的’,也就是说,是在群体之外的。这些成员是低于或高于通常水平的那些人。他们是:白痴、罪犯、先知和发明家。一个明智的群体,就要学会容忍超出常人的那些人的怪癖和尽量少残忍地对待那些低于常人的人”。〔1〕这里还应注意的是,亚文化群的范围并不总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带有极大的随机性。它的队形往往是随对具体事件、具体行为的价值评价而不断变换、临时组合的。在当今时代,与社会一般文化观念完全隔离的群体极为罕见。即使是黑社会组织,其在对某些行为的价值评价上仍可能附合于主文化群。当某一利益集团的成员在对某一行为的价值评价上与多数人的价值观相一致时,该利益集团至少在该问题上只能视为主文化群之一流;而在对其他行为的价值评价上又与多数人的价值观相悖时,该利益集团又只能归于亚文化群之中。并且,社会利益集团本身在多数情况下也是随机组合的。当需要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立法评价时,独身者们不约而同很自然地会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同已婚夫妇们相抗衡,以防止立法者将社会的财富和利益向已婚者们作过多的倾斜。但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结构中独身者的势力未免太单薄,故这个利益集团被归入亚文化群的厄运也就在所难逃,其利益只有在维护常态的婚姻家庭结构的考虑之后才可能稍带地提上议程。而在其他问题上独身者们又可能加入与己相关的利益集团附合于主文化群之大流。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只要是理性地存在、明智地选择,事实上总是在主文化群和亚文化群的两个队列间不断穿插;十恶不赦的坏蛋也有附合主流之一面。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主社会中并不存在谁对谁的绝对服从、谁对谁的绝对压迫,大家都不过是在相互的服从和相互的压迫之下而共同维系并不断创造着群体的秩序。后记:后记本书的选题及创意始于1988年10月,由于写作中所涉内容过于宽泛及自感艰深,故进展极其缓慢,到1996年春天才将主要的框架及内容完成。1996年7月,突然听说新刑法将在1997年3月修订通过,自己寻思书中的许多观点对立法似可借鉴,于是匆忙中在该年9月中旬全部完稿。为赶时间,只得自费在天地出版社(一家经国家批准允许作者自费出书的地方级出版社)出版,书名定为“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其间承蒙天地出版社的领导及崔泽海、秦伏男、徐升国等编辑的辛勤工作,使书稿得以在该年底成书面世。书发出后,受到学术圈内一些朋友们的关注。他们以不同方式从不同角度与我进行了讨论,大都认为书中个人的见解较多,但许多问题切入结论过于简单,似有必要再行深入论证。再加之受出版及发行方式(作者自销)所限,致该书的影响基本上只及于友人圈内。在此情形下,刚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同志们对该书产生极大兴趣,便通过北京大学法律系的贺卫方先生与我联系,约我重新扩写并欲纳入该社“中青年法学文库”丛书另版发行。1998年3月我到北京面见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先生并贺卫方先生,他们对原书内容作了较多的肯定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使我得以重塑信心、重新发动激情再创作一番。在原书及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始终得到了许多师长和朋友们的关心和支持,没有他们多方面的帮助,我是难以撑持到底的;恕名字太多,不再一一表及。但凡能看到这段文字的师长和友人,我相信都能感受到我对他们发自内心的深深谢意!只是特别须提到的是我的大学同窗顾培东先生,他在原书的出版中鼎力相助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在此特表感谢!*后还是自己那段旧话:创新是极其艰难的,能力更是十分有限。不管拙著是否有价值,作为曾经奋斗的符号记载,我一厢情愿将它呈奉给社会,期求能对人类的进步和发展有所贡献。冯亚东1998年6月7日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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