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作者主编:郭成伟
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8-01

特色:
编辑说明:明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要求,我们邀请政法院校和实际部门的法学教授和专家编写出版了这批教材。这批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中国法制史》是其中的一种,各章撰稿分工如下:郭成伟绪论、**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二章**节孙镇平第四章、第五章姜晓敏第六章田晓梅第七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王宏治第八章高浣月第九章**节、第二节,第十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李祝环第九章第三节、第十章、第十一章王广彬第十五章、第十六章赵博第十七章

片断:中国法制史渊远流长,博大精深,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位置。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依靠着金石并用的工具和黄河灌溉之便,早在四千多年以前便跨人了阶级社会的门槛,成为世界著名的东方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体讲,在公元前21世纪禹传位于启,启开始称王时起,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同时也产生了*初的奴隶制法律制度。其后经过商、周时期,特别是西周时期的建设,奴隶社会的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不仅厘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模式,也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渊源期。公元前475年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封建法律制度有了重大发展,同奴隶制法律制度相比,无论从体系到内容,从原则到实施都有重大变化。一般说,中华法系即指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其中,战国、秦、汉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标志中华法系进入了形成时期;魏、晋、隋、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完备与定型,标志中华法系进入了成熟时期;宋、元、明、清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同隋唐相比,发生了重大变更,标志着中华法系进入了演化时期,同隋唐相比,礼的影响逐渐减弱,刑事镇压相对加强。中国历代封建法律制度具有依次更替的同质继承关系,但同时不同发展阶段的封建法律制度又具有明显的差异。由上可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经过螺旋式的发展,形成了两个高潮时期。**,以西周代表的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西周时期提出的“明德慎罚”,礼刑并用的指导思想,“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原则,以及“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对后世封建王朝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被奉为“治国之大本”,加以变通实行。第二,是以唐律为代表的封建法律制度。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诚如日本学者说:“7世纪的唐律和13世纪的西欧卡罗林纳法典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和17世纪的德意志法典相比毫无逊色之处。”从一定意义来讲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特征,它和罗马法、拿破仑民法典是并驾齐驱的三部世界意义的重要法典。唐律的产生标志中华文明,特别是法制文明走向成熟。研究唐律有以下重要价值:**,唐朝的治国不是靠人治而是靠法制。有人说:与其肯定唐太宗,不如肯定唐太宗制定的制度,这一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唐之所以延续二三百年,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实现了制度化,武周变乱时期、韦后之乱、太平公主之乱都没有影响唐朝发展,之后又出现了开元盛世,尽管天宝年间出现了安史之乱,但唐朝仍延续了很长时期。《唐史·刑法志》有一句话很有道理:终唐之世,“惟太祖、太宗之法谨守而存。”古人还讲: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单纯的人治有局限性,不可能长治久安,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在于法律化、制度化。这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经验。第二,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吏。依法行政其核心就是依法治吏。在治吏方面唐朝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太宗多次强调这样一个思想:官吏违法犯罪,不能有所姑息,而应一断于律,如果违法就应坚决给予制裁。唐太宗的叔叔李道宗曾有贪污行为,被唐太宗削爵,贬为庶民。可见依法治吏的关键在于统治阶级要有意识地进行自我约束。唐太宗及后代强调德本刑用的思想,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用本阶级的伦理道德去约束统治集团,特别是上层。它强调统治集团要自上而下地贯彻执行。第三,唐朝重视不断地修订法律、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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