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法学读本

作者主编:应松年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1-01

特色:

片断:规范所谓规范就是指通过约定俗成所形成或通过明文规定所确立的关于人们该怎么行为的标准、准则,因而,规范的基本特征一是它的稳定性,即,使人们有所适从;二是它的反复适用性,即,它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而是针对一般的人和一般的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其行为规范尽管各种各样,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知识性、智能型的技术性规范,它虽涉及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但主要是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己所创造的各种语言符号关系的程序、步骤、方法和技巧的一些原则和传统,因而不直接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基本上是价值中性、无道德评价的。另一类是社会性规范,它主要是人在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国家关系时所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种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涉及人们感情、良知和道德评价的一种价值非中性的规范。在给技术性规范与社会性规范作出了上述界定之后,可以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规范,即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和道德评价的规范。这是因为导致社会冲突、产生社会讼争、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的主要因素是人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技术性规范,如思维的逻辑规则、语言的句法规则、科学的研究方法及工艺的操作规程虽然也会产生异议,但这些规范由于是价值中性、造福整个社会的,争论者之间只是认识上的差别并无利益上的冲突,一般不会因歧见而导致社会的冲突、影响社会的安宁。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技术性规范都与法律规范无缘。那些服务于社会性规范的技术性规范,那些具有间接社会性性质的技术性规范,都因其与社会性规范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而成为法律规范。比如:交通安全规则、生产安全规章、国家的计量标准和数字通讯中的符号规则等虽不涉及道德评价,但却直接、间接地涉及人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同程度地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国家的法律文件中,特别是程序法中,为了确保社会性规范有效正确地得到实施,也有许多技术性的规范,如法律概念的界定、法律生效的日期、管辖范围、审判程序、证据收集的原则和方式等都因服务于相应的社会性法律规范而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二)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作为一种社会性规范由于涉及人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因而是以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关系的配置为基本内容的。所谓权利实质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为的一个自由区间,即人们自主地决定是否从事某项活动,以什么方式去从事某项活动的限度、范围和区间。权利同时意味着利益,即以自己的自由不受他人干预地去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他人去满足自己的利益。因而权利往往被称为权益。关于义务,通常的说法是责成人们以特定的方式去从事某项活动的命令和制止人们以一定方式从事某项活动的禁令,所谓“令行禁止”也。可以看到,义务作为对自由的某种限制意味着某种利益实现的不能或对他人的付出。所以,权利义务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就是通过设定人们在行为上的权利、义务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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