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私盐问题研究

作者张小也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10-01

特色:

1.财政收入的需求 在中国历史上,对盐进行严格的控制是有一定的客观必要性的,这种必要性首先源于对盐课的搜求。瑞士学者傅汉思在将中西方盐业史进行对比时曾经说过,按其发展过程而言,欧洲盐业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个阶段是9至12世纪的“领地、寺院阶段”,此阶段的特点在于盐业为从前的皇帝或君王所赐予,是对封建领主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的经济活动;第二个阶段是12世纪以后的“财政、政治阶段”,在这一阶段,盐业由于为国家垄断或专卖而成为财政收入的对象,对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具有重大意义;第三个阶段是从13世纪开始的“经济阶段”,这时盐业的特征是贸易繁荣,尤其表现在发达的海外贸易和各国及盐场之间所展开的生动竞争上。但是,如果用欧洲盐业史的分段方法来研究中国古代盐业史的话,那么中国则只有“财政、政治阶段”。因为在他看来,尽管存在着各种发展变化,中国却始终保持着在盐业中取得财政收入的强烈要求,以及这种要求所带来的盐业行政机构的稳定发展。这个观点虽然不能全面说明中国历史上的盐业发展状况,却尖锐地指出了盐和财政的密切关系,在古代中国,从盐上取得的收入在很长时间里都是赋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几乎都要将盐业经济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他们反复探索*大限度攫取盐课的方法。盐课在政府收入中日趋重要,从政府财政收入中盐课所占的比重就可以看出这点,唐代刘晏任盐铁使之初,盐课岁入40万缗,他的盐法施行之后,盐课收入达600万缗,是国家岁入的一半。北宋庆历年间的盐课高达715万余贯,到了南宋,“今日财赋,鬻海之利居其半”。元代盐课*多时为766万余锭,通常为全国财政收入中钱钞部分的一半以上,当时的人认为,在可以提供财税收入的重要商品中,“其利广者莫如盐”。在明代,“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人,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荚。” 其次,清代盐法对前代盐法又有很多发展。 **,清代盐法控制的范围比明代有进一步的扩展,如明代的广东和海北盐课提举司逐渐发展合并为两广盐运使司,云南的个别井发展为数量众多的网,陕甘盐区范围扩大等等。到清末,辽东奉天盐区也实行专商引岸制度,这表明统治者将更多地区盐的生产和销售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来增加财税收入。 第二,清代对划界行盐的规定更细致。明代规定各盐区都有自己的产地和销区,互相不许侵越。而清代将一些大盐区进一步分成若干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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