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遏制论

作者赵秉志/国别:中国大陆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7-01

特色:

书摘3.劳役刑和身体刑秦朝的时候,劳役刑很多,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等等。《史记。秦始皇纪》载:“丞相李斯曰:‘臣请史官非秦记者皆烧之。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城旦,四岁刑。”卫宏《汉旧俲载:“秦制,凡有罪,男髡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城旦后来发展为徒刑。卫宏《汉旧仪》载:“秦制:鬼薪三岁。鬼薪,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秦制:鬼薪三岁,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秦制:司寇,男守备,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至三月。”秦朝的时候,已经出现了笞刑作为身体刑。现在有史可考的时代可*早溯源于秦代。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现的秦墓竹简中便已经有了关于笞刑的记载:“其以牛田,牛减絮,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②可见,至迟在秦代,笞刑已作为一种刑罚方式而存在了。但无可置疑,秦朝时的主流刑罚体系仍是以肉刑为主要的。4.耻辱刑作为耻辱性,秦代有髡、耐等。这是不同程度地剔去犯人的毛发,使之承受耻辱的刑法。其中髡就是将犯人的头发剔去,《太平御览.六百四十九.风俗录》载:“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徒土犯罪依鲜卑山,后遂繁息,今皆髡头衣赭,亡徒之明效也。”而耐则只是剔去胡须鬓毛。《说文》载:“耐,罪不至髡也。”5.迁迁就是将犯罪者迁往边远地区的一种刑罚。《史记。秦始皇纪》记载了3个有关于迁的例子:八年,王弟长安君成嬌将军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九年,长信侯长信侯毒作乱,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十二年,文信侯不韦死……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迁”后来发展为后世的“流”。6。藉门藉门就是使犯罪者子孙不得为官。《史记。秦始皇纪》载:“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繆毒、不韦者,藉其门,视此。”《索隐》:“谓藉没其一门皆为徒隶。”《正义》:“籍录其子孙,禁不得仕官。”四、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的发展演变秦二世而亡,为西汉政权所取代。从这时起,经过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漫长岁月,中华法系中的五刑体系由奴隶制逐渐向封建制过渡,这段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继春秋战国之后的第二个大动荡、大变迁的时期。在人类文明车轮的带动下,中国此时已经跨人了封建社会,但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紧随生产力的发展骤然改变其性质,而是沿着自己特有的轨迹缓慢地向前发展。在此期间,由于政权更替频繁、战乱不断,文化的进步呈现出多元化、复杂性的特征,作为治理国家的强大暴力丁具的刑罚制度,也在各个不同的朝代中异彩纷呈。下面,我们分别从两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两个历史阶段,来观察察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发展演变。(一)两汉时期1.两汉时期的刑罚思想汉代的法制指导思想.叮分为两个发展阶段,汉初时期以黄老学

推荐

车牌查询
桂ICP备200047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