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赵秉志等编/国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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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时间 | 2003-03-01 |
特色:
书摘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化若干问题探讨阎敏才随着港澳相继回归并设立特别行政区,内地与港澳台间司法交流、联系更渐增多,一个中国内四个不同刑事法律管辖区区际间刑事司法协助,在质和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作为一国四法域重要刑事司法制度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还缺乏相应规范调整,往往出现权宜之计或各行其是的现象。一些论著的观点也不尽一致。因此,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亟须规范化。这不仅是刑事法学研究的课题,更是提高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质量、打击跨境严重犯罪、维护一国四地社会秩序的重要问题。借此谈一得之愚,求教于各位。一、关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谓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化,主要是指内地、台湾、香港、澳门四法域之间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要合于各方或双方认可的标准与规则。亦即使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本方到双方或各方,从程序到实体,都要进行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从我国四法域法制现状和司法实际看,加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化,确实十分必要:**,“一国两制四法域”格局的持久性,决定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需要及时规范化。刑事法域与政治体制密不可分。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实施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两特区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不在香港、澳门实施。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不论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还是维持现状,台湾现行刑事法律制度,都将长期保持不变。因此,及时实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化,不但迫切需要,而且规范化形成后,必将与“一国两制四法域”格局长期共存。第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性,决定了其需要及时规范化。四法域都是严格实施本地法的法治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作了原则性规定,香港、澳门基本法对区际司法联系和协助也作了原则性规定。从诸法立法精神上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各法域法定的司法行为。因而,进行相互协助的范围、程序、结果、形式等方面法律要件十分严格。必须予以规范,才能使之达到法律标准,实现法律作用和法律效果。第三,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普遍性,决定了其需要及时规范化。“一国两制”下的内地与港澳台,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跨境犯罪或严重犯罪后利用管辖界限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屡有发生,对相关法域的危害日渐加重。近几年,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需求量大幅增加,常常是遇到问题无法可依。目前主要问题是:内地需要由港澳台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量大,但提请程序、途径不统一,范围、标准不明确,效果不理想;内地与港澳等地证据规则差异较大,取证难,证据转换亦难;内地同台湾有关方面刑事司法联系和协助途经不畅,还要通过民间组织(海协会)协调,互相提供协助的积极性有待提高。针对此,加强规范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以解决其中大部分问题,确属事半功倍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