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章晓英著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CIP号:2020080078
书号:978-7-5109-2841-3
出版地:北京
出版时间:2020.5
定价:¥34.0
本书主要借鉴德国法,来研究医师的病历制作义务与患者的查阅权。在本书中,笔者首先讨论了病历的功能,包括确保适当的诊断治疗与后续治疗,保护患者的人格权,以及事实上的证据保存功能。在民法上,除《侵权责任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外,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可推导出医疗机构(医师作为履行辅助人)负有病历制作和保管义务,患者对病历享有查阅权,以及医疗机构负有保密义务。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讨论了病历应记录的内容与范围,病历制作的主体、形式、时间与修改要求,以及病历的妥善保管。相对应地,笔者也探讨了患者查阅权的范围与限制,查阅权的具体行使模态,以及患者死后其近亲属享有查阅权的法理基础。最后,笔者讨论了医疗机构与医师违反病历制作和保管义务的法律效果。在实体法层面,病历制作和保管义务违反一般不构成独立的责任基础。但记录瑕疵也可能导致患者后续治疗不顺利,造成患者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害。在证据法层面,知情同意书等书面文件,仅作为医师是否充分履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患者同意的参考。在医疗疏失案件中,医疗机构与医师违反病历制作和保管义务,可推定相关医疗措施未实施;该事实推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进一步导致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