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早就越出商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范围,成为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种法律交往,无论商业保险抑或社会保险,越来越具有社会生活必需品的性质,由于保险合同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成为民事审判必须着力应对的司法实务。但在我国庞大的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保险法理论似乎始终被放逐于研究领域的边缘:就研究民法的学者而言,保险法整体上被置于商法的领域,保险契约在立法上也被合同立法所当然排斥,所以,研究合同法的学者通常不去考虑保险契约的特别规则,甚至不屑于将保险契约中的那些脱离既定“常规”的古怪现象作为合同规则中的例外来加以深究,有关意思自治和利益平衡的一般原理,也很少被导入保险契约关系中加以评判和衡量。本书为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系统丛书。本丛书立足于保险法学、兼及侵权法、保险学等相关学科,旨在对国内外保险法学领域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展开深入、及时、敏锐、多角度、前沿性剖析,以期推进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与中国保险市场法制进程。 本刊主要栏目有:年度法制报告、名家专论、专题研究、审判前沿聚焦、域外保险法、研究综述、保险法人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