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既将考核作为制度研究,有制度规定及演变的考究,也其视为一种政治行为,有考核动因、效果及作用的探讨。清承明制,逐步调整、确立、补充,并有创造,最后形成以京察、大计为主的文官考核制度。顺治年间是文官考核制度的因袭期。顺治一朝,京察、大计与考满并行,考核方式与内容基本沿袭明代。自康熙始,考核制度进入调整与变革期。康熙元年取消京察、大计,专行考满。四年取消考满,复行京察、大计。雍正元年,改六年京察为三年一次,与大计交错举行,由此完全确立了以京察、大计为主的文官考核制度。乾隆年间,考核制度不断变革并有创设,如确立京察一等与大计卓异加级制,取消京察自陈等。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推出两项重要措施,一是大量外放京察一等京官到地方任职,二是实行地方知府以上大员的年终密考制,年终密考成为清中后期操掌地方大员的重要考核形式。考核八法处分上,去贪酷二法而为六法,考核的处分功能被削弱。嘉庆、道光以后,文官考核无多大变化,在荐举责任制、京察一等资格限制以及对捐纳官员考核的规定上作些调整。至清末官制改革,根据官职的变化,京察、大计方式与内容相应地作了调整,为了适应“新政”改革的需要,实行考核州县事实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