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文选

作者吴经熊等编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7-01

特色:

书摘为“是非”是自然的理性,好像冥冥中有规定的。比如“是的”,无论哪一个人,无论哪一个国家,无论哪一个时代,都以为是的。反之,亦然。这就是自然法(Jusnaturale)。在英文中是(Naturallaw)这种法律,好像是上帝给我们无论哪一个国家或者哪一个时代都是一样的,我们个个人都能享受的。等到中古时代,黑暗时期,北方的野蛮民族,往南打下来,罗马就亡国,文化停顿,一直到第二次文艺复兴的时代,有人研究“罗马法”,才知道有这“自然法,”于是才有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我们可以说是法律哲学的嫡派。他们主张,“我们研究法律,是拿我们理想中所定一个很好的标准去批评现在的法律,那么才可以使它进步”。这样看来,哲学派并不是研究法律,现在的状况,是怎么样,却是研究法律应该是怎么样。简单地说起来,法律哲学派用哲学去研究法律,不是研究whatisLaw乃是研究:“whatLawoughttobe。”因为要研究法律,应该是怎么样,所以这一派以为世界上是有“自然法”的,他们说,“Lawisnothingbutrightreasoningwhichiscommontoall”。所以这一派以为法律是替民众谋幸福的,但是事实上,世界上的人类,并不是平等的,因为各人的环境不同,时有许多纠纷,不能拿一个人的权利义务和幸福作为标准,并且这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这一派常常说,“脑中所理想的一个人是没有的,完全是假定这一个人应该享怎么样的幸福,应该得到怎么样的权利,应该尽怎么样的义务,再拿这一个人的抽象的幸福权利和义务来定成具体的法律,再应用到社会民众当中。”表面上看起来,仿佛这个标准定得并不坏,但是我们仔细去研究一下,就晓得哲学派完全是在空中造楼阁,于事实上不大有十分裨补。我们知道“公平”(Justice)是没有绝对一定不易的标准的,一时一地都有分别。比方我们拿印度来说,印度从前有一种风俗,如果一个寡妇在火里烧死,是他*荣誉的*神圣的一件事,但是照我们看来,这事是惨无人道的。所以依哲学派说,拿理想的抽象的个人的幸福权利和义务来做具体的标准,实际上相差太远了。我们看法国和美国的革命,当时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宪法,都是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他们拿理想中的个人作标准,应该有什么幸福权利和义务,于是他们的眼光,集中于个人,以个人为单位,于是将国家的权利,极力的缩小,个人的自由,极力的扩充,使得国家无力干涉。但是这种种的情形,虽然受哲学派的影响,也是受专制太过的反应,所以要极端发展个人的自由。不过这种理想,于政治哲学上,却发生问题。政治哲学是说,国家是无数的分子联合组织起来的。而法律哲学派是“以个人为本位,用种种方法抵抗有组织体的国家”。这种学说,是不是好的现象呢?我现在可以拿具体的事实来证明一下。美国的宪法上是有一条“契约自由”的规定。比方我国为生活非常困难,可以到资本家或者厂主那里去同他讲,“我愿意一天替你做十六点钟的工,希望得到三块钱的工资。”我同他订契约,如果他也很欢迎的订了,这完全是个人的自由,我愿意订这个契约,他也愿意订这个契约,双方一点没有强迫,照理国家不能干涉的,如果去干涉,就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但是我们想这种契约,是否良好,国家是否应该容忍这种契约的存在,当然是不可以的。不过照前面讲的,以个人为本位,政府是没有方法可以去干涉的,所以美国的宪法,在从前大家以为是很完备的,其实是不然,因为拿个人对国家对抗,处处注重个人自由,忘了人民同国家是联合组织体,决不是抵抗的敌体。我们看美国的大理院,天天用种种方法去弥补,已经成为宪法的缺点,使得它能够一方面符合现在新的政治,一方面扩张中央的权力,缩小个人的极端自由。照这一点看来,哲学法学派的理想,同事实确是相差太远了。这一派法律的方式,是不拘定人,无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都是可以的,不像上边所说的历史法学派,有拘定的。不过这一派*大的一种短处,就是太玄想,离开事实太远,而且把法律的标准,定得太呆板太浅狭。我们是晓得世界的事情,没有永久不变的,就是理想也是随事实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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