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角度对法律与数字相结合的内在机理作出解释,一方面,现实存在的模糊性导致我们必须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以达致认识的精确性,而现实存在的秩序性使得通过数字化的形式来表达法律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数字的格式化特征与法律所追求的客观性不谋而合,而法律所需要的可操作性恰可借助数字的工具功能得以满足。法律数字化的立法意义在于:作为法律形式化的主要实现途径,数字赋予了法律以科学性、客观性及正当性;法律的数字化的司法意义主要在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律的数字化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但同时也为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用以隔绝行政权力、人情面子等外部干涉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