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概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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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01-01-01

特色:
本书是以比较的方法撰写的罗马法著作,在每一议题的论述中都加进了罗马法与英国法的比较以及古典罗马法与现代民法法系制度的比较,包含着丰富的信息和精辟的见解。这种比较的方法不仅能够大大地开阔视野、开拓思路,也有助于加深对各项罗马法具体制度的理解。 本书不是简单地按照现代民法典的分类体系排列罗马法规范,而是基本上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论述次序为其结构蓝本。盖尤斯将法的调整对象归纳为三大范畴:人、物和诉讼。本书为突出实体法,对盖尤斯的“三分法”做了调整,将诉讼法融进各项实体法制度中介绍,并且将物法的三大权利作为三个独立范畴与人法并列,从而形成了其基本论述次序:人法(包括婚姻、家庭、监护和保佑)、财物法(即物法)、债法(其中也包括私犯之债、即侵权法)、继承法。这是地道的古典罗马法体系。  本书的特点还有:简练、流畅的叙述;紧扣具体历史环境进行分析,帮助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历史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成因或背景;主要术语均采用拉丁文表述,帮助掌握基本的罗马法名词,等等。

书 摘 第三节 对罗马法的接受 罗马法文献有着它自己的精神权威,但它也因皇权而获得权威,因为在神圣罗马帝国已经体现得不完美的帝国观念一直还支配着人们的思想。上述精神权威和产生于皇权的权威,在与注释学派租评论学派的活动相伴的进程中,一直发挥着作用,我们称这一进程为对罗马法的接受进程,也就是说,通过此进程,罗马法变为西欧的共I司法。但是,这一接受进程在欧洲大陆的发展也是因地而异的。在欧洲南部(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南部),正如我们已经介绍过的,罗马法从来没有完全消亡过,在那里,各种注释和评论学派的学说可以简单地作为对保存在《西哥特罗马法》和其他汇编中的法的补充而被接受。因而,在那里所出现的与其说是对新法律制度的突变性接受,不如说是旧法的逐渐复兴和再发掘。然而,在欧洲北部却只保留着因地而异的习惯法。因而,那里对罗马法的接受则要迟缓得多,而且这一进程在开始时显得很突然。对新知识的敌视态度部分地来自于当地的世俗法庭,这些法庭很珍视本地的习惯法;有时候,也部分地来自于王位(比如在法国)。因为,在神圣罗马帝国以外,《民法大全》的皇权根据恰恰阻碍着对它的接受,直到后来,国王或者君主可以在自己领地内以皇帝自尊,因而才为他自己而适用所有那些主张绝对皇权的文献。 随着中世纪走向结束,繁杂的地方习惯所带来的弊端和问题以及地方法庭的无能为力使得人们难以抗拒对罗马法的需求和对受过罗马法教育的法律工作者的需求。由此而产生的对罗马法的接受在德国和荷兰表现得*为彻底。在15世纪后期,出现了拥有较为广泛司法管辖权的法庭,这些法庭的法官都接受过罗马法教育。在16世纪,对罗马法的接受完全实现。大量的地方习俗仍然继续存在,尤其是在家庭法和继承问题上,但是,法的基本结构和法律工作者的思想方法以及所使用的术语均来自于罗马法,习惯法的规则作为一种地方变数对一般制度施加着影响。 在法国北部(那里是“习俗的故乡[pays des C0utumes]”,相反,南部则是“成文法的故乡[pays de drOit ecrit]”),对罗马法的接受比在德国要早,而且比较地渐进,不那么激烈。各种习俗在16世纪被编纂成典,因此能够更好地抵御罗马法的渗透。但尽管如此,罗马法对法律思维方式和逻辑的影响却是不可躲避的。 在英国,从另一方面讲,虽然罗马法比较早地被了解和讲授,但一直没有在普通法庭的实践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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