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
中国过去大抵不大重视所谓知识产权问题。各朝法律都没有相应的条文,也不见有谁为了著作权或发行权去打官司的记载。只是问或在宋明书坊刊行的书籍中看见过类似后来“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告白。这自然是出版开始商业化了必然发生的现象。旧时文人有了著作,总是千方百计地设法刊行,当然并无经济目的,那时是没有稿费也没有版税的。为的是文人学者的“名”。自然,像白居易那样把全集分抄几部藏在几处庙宇里以图流传后世的所谓“藏之名山,传诸后人”的也不是没有,不过说到底也还是为了名。于是不为名的著作家就格外稀见而受到敬重。自然,为了种种原因不愿以真名示人的使用笔名或化名者,不在此列。人们都知道,鲁迅早年花了许多功夫辑集校定的《会稽郡故书杂集》,刊行时就用了周作人的名字。他还有意将《古小说钩沉》同样用周作人的名义刊行。这种不求名声全出个人爱好的治学态度是极少见的。类似的例子我只知有一位许裢。许多年前我看见过许珊林寄给丁俭卿的一通手札,是商议刊印《张亟斋遗集》的,信尾说:附去《钞币论》十本,有同好者,即烦分致。此弟手制而署名舍弟者,正之。这使我们知道,署名“海昌许楣撰”的《钞币论》其实是许珊林的著作。过去有许多著作,署名的作者往往并非真正的执笔者,情形相当复杂。清代有不少“主持风雅”的贵官,如毕沅、阮元……幕中罗致了不少学人名士,由他们帮助编书刻书,往往用的就是座主的名字。有钱而好名的出版家为人刻书,自己也挤进去挂个“同撰”名字的也很不少,至于列名刊校的就更多了,其中多半是醵资刻书者。这里有许多例子。阮元的《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书中的考证,大多出自阮元的学生朱为弼之手。叶昌炽《缘督庐日记》卷十三,光绪丁未六月初三条云:又《积古斋钟鼎款识》稿本三册,一夹板。此书本出朱椒堂侍郎,旧题《钮经堂金石跋》。阮太傅借刻,改为《积古斋续钟鼎款识》,其后又去续字,并有点窜删补处,皆文达手笔。廉访为侍郎重孙,以稿本付石印。旧闻郭象注庄出于向秀,今睹此本始信。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