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邹正方/国别:中国大陆 |
| 出版社 | |
| 出版时间 | 2002-07-01 |
特色:
从转型国家的情况来看,政府为了不让外国进口品过多过快地进入其国内市场,对国内企业造成太大的冲击,不能不采取一些数量限制措施。因此,虽然从资源配置和经济福利的角度看,数量限制措施没有关税好,但是从政府控制的角度看,至少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不让大量企业在外国商品的冲击面前垮掉,也为了更直接、更容易地控制进口,直接的数量限制还是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的。或许有人会说,政府实施数量限制措施虽然比关税更容易控制,但它不仅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而且对政府本身也没有什么好处。如果我们把政府看作是一个利益主体的话,实施关税能使政府得到税收收入,而运用数量限制措施不仅没有税收收入,还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控制,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办法。那么,为什么政府还愿意采用这种措施呢?我们必须明白,从政府本身来看,政府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由许多部门组成的。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管理关税的部门与控制许可证和配额的部门一般不是同一个部门。即使是同一个部门,我们也可以看到,税收收入是要上缴国库的,管理税收的部门本身并不一定能得到什么好处。但是,如果这个部门是控制许可证发放的,在与企业谈判发放许可证时,管理部门就有可能把一部分租从企业手中拿过来为自己所得。很显然,只要企业得到的租为正,企业就会愿意接受许可证以进行贸易。所以,在发展中国家,发放许可证所产生的租一般并不全为得到许可证的企业拿去,很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为管理部门所得。进一步说,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负责发放许可证的个人在发放的过程中利用自已的权力谋取私利。显然,如果这些部门被赋予制定政策的权力,它们当然会选择数量限制措施。同样明显的是,这种结果不仅不利于资源配置,而且与关税相比,还会造成国家收入的流失。但是,如果我们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去分析,考虑到这些国家的公务员收入普遍还比较低的情况,这种利用管理数量限制措施的权力获得收入的情况也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2.3数量限制措施的广泛实施与WTO(GATT)的保障条款2.3.1数量限制措施的广泛实施与关贸总协定的保障条款数量限制措施的广泛实施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制度缺陷存在密切关系,这种制度缺陷主要是其协定中有关保障条款的规定。在许多方面,自动出口限制越来越多的使用是因为进口国考虑到关贸总协定保障条款(第19条)存在缺陷。其结果是引发了怎样在关贸总协定中涵盖诸如自动出口限制这样的灰色区域措施的增长与改革关贸总协定保障条款这样的讨论。在关贸总协定后两轮谈判中,这是一个关键问题。在东京回合中,保障条款的改革是不成功的,主要是因为欧盟成员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选择性问题上出现了严重分歧。但是,在乌拉圭回合中,以新的《保障措施协议》的形式*终达成了协议。该协议被认为是第19条的明晰化和强化。为什么像关贸总协定这样的协定需要保障条款呢?保障条款的存在原因既有经济方面的,时间,以使生产要素流出进口竞争部门,流人扩张部门。进一步地说,通过增加受保护部门的要素收人,临时的保护有助于消化由于调整而给要素所有者带来的成本。例如,较高的利润可能有助于生产者在受保护部门进行必要的合理化改造提供融资。研究表明,这种保护的经济原因是软弱无力的。假如贸易扩张带来了社会成本,从经济方面看更有效率的解决办法是寻求消除市场不完善的根源,市场不完善首先造成了调整问题的增加。例如,假如问题是劳动力市场运行不完善,*好的解决办法是改革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方式,以使工资能对供给和需求要素作出更灵活的反应。贸易限制仅仅给社会的其他部分造成了额外的成本。在进口壁垒是为调整理由而实施时,这些很少加以考虑。在纯经济基础上,只有在允许进口增加所产生的边际社会成本(即整个社会调整成本)超过了社会边际收益(从贸易扩张所获得的福利利益)的情况下,临时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在实施临时保护的大多数情况下,这似乎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如果成本超过了收益,并且临时限制肯定要实施,就需要进一步从两方面来加以考虑:**,如何保证这种调整实际上正好发生在限制实施期间;第二,如何保证进口壁垒随着调整进行而逐步降低。这两个问题是相关联的。除非给逐步降低壁垒确定了无限期时间表,否则,受保护的部门的生产者就不会有任何进行必要调整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贸易限制会推迟而不是加快调整。如果限制拖延到必要的期限之后,那么,保护将肯定是有害的,因为所失去的利益将会超过节约的成本。很明显,假定临时限制的存在一个比我们起初所能想象到(如多边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期限更长,则这将成为一种常态。实际上,临时限制经常变成永久性的情况,使我们怀疑限制的首要动机是否真的要降低调整成本。允许一些国家实施紧急保护的政治方面的考虑要更强些。除也有政治方面的。在纯经济层面上。这种情况取决于由贸易自由化所导致的所谓调整问题。降低关税壁垒使国内产业更容易受到突然的、不可预见的来自其他国家的新竞争者的冲击。在一个完全竞争产品和要素市场上,这不会造成任何问题。作为对价格和成本差异的反应,资源会或多或少地立即从衰退部门流向扩张部门。实际上,市场是不完善的,从而这种调整不能足够快地发生。结果是对使用在进口竞争部门的要素的所有者和整个社会来说,会发生额外的成本。这样,就需要提高临时的保护,以给进行必要的调整留出足够的时间。目的是争取非发生贸易自由化的产业的国内生产者可以确保在困难情况下有一条可能的退路,否则他们中的一部分就不会同意实行减让。换句话说,写入保障条款有助于政府取得生产者的同意(特别是在敏感部门),以便降低关税。这有助于减轻那些过去受到高壁垒保护的部门的生产者在保护壁垒降低的情况下对受到突然的、不可预见的进口激增的担忧。同时,允许在贸易扩张造成了调整问题的情况下实施临时保护,可以降低要素所有者的私人调整成本,降低出现高水平永久保护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这可能会带来这样的风险,即紧急保护是在衰退部门生产者利益的逼迫下,以扩张部门生产者为代价,作为增加经济租金的一种手段而实施的。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降低贸易壁垒和改善市场准人取得了较大进展,这种风险就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