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史尚宽著/国别: |
出版社 | |
出版时间 | 2000-03-01 |
特色:
书摘1)扩张解释(extensiveinterpretation)。法之文句过狭,若拘泥于文句,则为不当之规定,应扩张法文之意义,确定法则之真义。例如民法第918条第2项“典权人对于前项受让人,仍有同一之权利”,本项虽未言及义务,但解释上义务应包括在内。但扩张解释受有限制,某规定含有限定意义者,不得为扩张解释。例如民法第194条“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此规定限于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有此请求权,不得扩张于其兄弟叔伯父而为解释。2)缩小解释(restrictiVcinterpretation)。或称限制的解释(einschrankteAuslegung),谓法律所定文义过广,缩小其范围而加以解释也。例如民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得为代理人(民法104条),就文义解释,得有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就论理解释,则此代理人专指意定代理而言。3)反对解释(argumentumacontrario,Umkehrschluss,contraryinterpretation)。以反对之法则,适用于反对事实之谓也。例如就两个类似事项之一,设有规定,而就其他未有规定时,则后者对于前者可认为生反对之结果,例如因被诈欺或胁迫意思表示之撤销,而仅就被诈欺之撤销,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92条2项),则应反对解释因胁迫撤销,得对抗第三人。又例如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其反面即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法律行为,除另有其他原因外,应为有效。4)当然解释(argumentumafortiori)。谓某事实较之法律所定者,更有适用该法规之理由之渭也。即唐律所谓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例如公园禁止折花,其禁止伐木摘果,自不待言。禁止牛马通行,则较牛马更大之象,更不待论。然仅就外部份量观察,不得即为当然解释,应就法规目的以决定之5)类推解释(比附援引)(Analogic,analogism)。法律未规定之事项,适用与之类似事项之法规谓之类推解释。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虽相类似,然二者异其性质。扩张解释超过法律文字之意义。而类推解释则超过法律之意义。关于类推之性质,学说上有不同见解。有谓为新立法,有谓类推根据既存之法律,应属于法律之解释,然类推为对于具体事件之原则适用,而非新原则之创设,类推超过法规之意义,亦难谓为解释,惟可求之于法理。类推解释有(1)法条类推(Gesetzesanalogie),谓由一法则,推出将不重要的条件除去,使其基本观念更为纯粹,而适用于陆就不重要而无伤于原则之点,与法律有异之事项,例如由民法第18条类推法人名称之保护。(2)法规的类推(Rechtsanalogie),谓由多数法律规定,归纳抽出一般原则,而适用于未有规定之事项。例如依民法第18条、第962条、第767条、第795条推出一般不作为请求权,依民法第489条、第686条第3项,推出在继续债务关系因重大事由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