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分

作者史凤仪/国别:中国大陆
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9-01

特色:
中国古代,家与族伴生,家受族的制约,历来将家与族并称为家族,成为社会的基层自治单位。在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将家法与国法融为一体,实行族权与政权的联合统治,所以研究中国法制历史离不开对古代家族制度的探讨;同时,家族制度与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伦理道德、文化艺术都有紧密联系,因此古代家族制度也是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面镜子。

祭祀共同祖先,是维系宗法组织*有效的措施,被看做宗法组织的神圣任务。关于祭祀的意义,《礼记·祭义》说:“君子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发其情。”《礼记·祭统》说:“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就是说,祭祀的意义在于报本反始,寄托追慕思远之情。宗法时代关于祭祀的仪典、程序非常复杂,祭祀的种类、祭器、祭物、祭服等都定有详细的规范。宗子权中*重要的是主祭权。在宗法社会里,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主祭权的。《丧服小记》说:“庶子不祭,明其宗也”,《礼记·王制》也说:“支子不祭”。只有宗子才享有神圣的主祭权。继高祖的宗子祭高祖,继曾祖的宗子祭曾祖,继祖的宗子祭祖;各有所继,各有所祭,其余非所继者皆不得主祭。凡是没有主祭权的宗子之弟,在祭祀时只能分别敬侍各自宗子左右。同父的兄弟在祭祀时共侍父宗的宗子祭父,堂兄弟共侍祖宗的宗子祭祖,再从兄弟共侍曾祖宗的宗子祭曾祖,族兄弟共侍高祖宗的宗子祭高祖。《礼记·祭统》说:“凡故有事于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此之谓亲疏之杀也。”《白虎通·德论》说:“宗将有事族皆侍。”贺循说:“若宗子时祭,则宗内男女毕会”(《通典》)。就是说,祭祀始祖的时候,宗子不但要带领自己的子孙还要带领族内其他子孙共同祭祀。《礼记·祭统》说:“凡祭有四时,春祭曰礿,夏祭曰褅,秋祭曰嘗(尝),冬祭曰烝。……故曰褅嘗之义大矣,治国之本也。”礿、褅、嘗、烝是什么意思?《礼记·王制》疏文说:“春曰礿者,礿,薄也。春物未成,其祭品。鲜薄也。夏曰嘗者,褅者次第也。夏时物虽未成,宜依时次第而祭之。秋曰嘗者,嘗者,新谷熟而官之。冬曰烝者,烝者,众也。冬之时物成者众。”就是说,共祭始祖的典礼每年要举行四次,其中以夏褅、秋嘗*重要,因为夏天祀祷禾苗茂盛,秋天庆祝丰收,足以鼓励农业生产情绪,是“治国之本也”。在举行祭祀大礼之前,所有参加祭祀的人都要先作“齐”的准备。斋戒沐浴,静心思远,把思想“齐”(统一)到祭祀上面来。《礼记·祭义》说:“祭之日,入室俨然必有见乎其位。周环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要求族人参加祭祀的时候必须恭谨虔诚,通过祭祀活动唤起崇祖敬祖的浓重感情,深刻认识同祖同宗的情谊,借以达到宗族团结的目的。欧洲十至十三世纪,封建制国家建立初期,曾出现封建割据君主制国家。在这种国家里,君主在名义上是国家元首,他把土地分封给各封建主,各封建主是自己领地的元首,在自己领地范围内享有全权,成为领主国家。这些领主国家有自己独立的政治、军事、财政和立法、审判的全权,不受君主干预。君主实际上只在自己直接控制的领地范围内享有权力。在这种国家里,君主与所分封的领主是宗主与附庸关系;同样,领主与他所分封的小领主间也是宗主与附庸关系。附庸要服从于宗主,有向宗主纳贡,参加宗主军事行动,以及保护宗主的义务;宗主也有帮助、保护附庸免受外来侵犯的责任。这种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中国殷周时代的宗法制度很相似。中国奴隶社会的宗法制度也实行分封制,赐封者与受封者之间也是—一种宗主与附庸关系,附庸与宗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欧洲封建割据君主制国家大体相同。然而,两者仅是类似,实际存在着显著区别。中国奴隶社会的宗法制度,是宗族结构与国家结构融为一体的自然血缘结构,是宗族等级与政治等级完全——致的家天下统治;层层附庸虽各有所宗,层领主虽各有所率,但是*终都要共宗天子,由天下共主天子统一统率。因为天子是天下共同的大宗宗主,是同族祖先的代表,不服从他就等于不孝于祖宗,所以各层领主服从天子统率,不仅是效忠,也是尽孝。而欧洲的封建割据君主制,并非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各层领主之间不一定都有血缘关系,宗主与附庸之间只是契约式的松散的隶属关系。在欧洲实行封建割据君主制的时代,有“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的封建割据原则。领主对君主不仅不存在尽孝的伦理道德义务,而且还对君主享有合法的反抗权利。如果领主的权益被君主侵犯,或者君主强制领主负担超于契约的义务,领主有权要求组织封建法庭加以公断,重新确立自己的权利。这在中国宗法制度下是根本不能想象的。三、宗法观念并非中国封建社会的产物在中国,宗法制度也仅是奴隶社会特有的一种统治形态。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新兴的封建主阶级开垦土地,招徕逃亡奴隶,井田制被破坏,宗法组织趋于瓦解,奴隶制家天下统治逐渐崩溃。秦始皇统一六国实行中央集权郡县制以后,*高皇权虽然仍为一家所独霸,但是地方政权实行了官僚机构的统治。汉代以后历代封建王朝虽然仍有封地封爵的作法,那只是对皇亲国戚和功臣的恩赏措施,并非国家机构的基本形态。在封建社会里,尽管仍然重视宗族结合,仍有嫡庶差别,但已不复存在政治上的大宗、小宗的宗法组织。实际情况是,进入封建社会,宗法组织已为宗族组织所代替,宗法观念已为宗族观念所取代。然而,由于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同是自然经济的社会,宗法制度对封建社会并非格格不入。因此,当宗法组织濒临瓦解的时候,孔子和他的门徒仍继续将宗法制度加以理论化,倡导“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使“宗法精神成为儒家政治思想之主要成份”(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因为儒家的政治理论有利于封建统治,所以在封建社会里尽管宗法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其惰力依然存在”(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某些宗法制度的残余仍然为统治阶级所提倡、所实行。例如:行政法上的世袭封爵、官选豪门,刑法上的族刑缘坐,以及民法上的立嗣和宗祧继承等等,都是宗法制度的遗骸。宗族世为部落聚族而居,国家承认或默认族规、家法强制效力的情况,一直延续到*后一个封建王朝覆灭。对于封建社会还存在的宗法制度残余,梁启超称之为“宗法精神”是很确切的。它说明封建社会并非全部继承了宗法制度,只是沿袭了它的精神。我们从书刊、报纸上常见“封建宗法观念”一词,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既然宗法观念不是来源于封建社会,把它叫作“封建宗法观念”就不准确。前面说过,进入封建社会宗法组织已为宗族组织所代替,宗法观念已为宗族观念所代替。宗族与宗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宗族是指同族之人,“父之党为宗族”。宗法则是血缘和政治结合,分别嫡庶、尊卑统系之制。二者不能互相混用。据所见使用“封建宗法观念”一词都是用来表述封建社会事物,并非用来表述奴隶社会事物。表述封建社会事物,应当使用封建宗族观念才是正确的,使用“封建宗法观念”,实际是混淆了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界限。在“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以饮,耕田而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封建国家只着眼于征收赋役,维护皇权统治,对基层社会治安是不关心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宗族聚居的村落,为维持境内的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防卫匪贼兵乱的侵扰,自然形成一个自治自卫的团体。前述陈氏族约中“戒豪悍”条文的具体内容是:对“离间骨肉,欺灭宗族,招致祸乱者”必重加制裁。“严防盗”条文的具体内容是:“乡落之区非城市可比,各备器械,时严防盗。”要求族人既要稳定内部秩序,又要防卫外来侵犯。江西南昌豫章黄城的《魏氏宗谱》中订有:禁大盗小盗,禁伐祖茔树木,禁擅兴词讼,禁蹂躏禾苗盗木取杆,禁私宰,禁赌博等规条。它规定,散放畜禽践踏禾苗、蔬菜,当场将畜禽打死勿论;发现盗窃粮食、树木“一以偿十”,勒令赔偿。关于宗族部落自己维持治安的史实,*早见于汉代,以后历代史书都有这方面的记载。汉崔塞著《四民月令》中说:“……三月,葺治墙屋,修门户,警设守备,以御春寒草窃之寇……九月,治场圃,涂禾仓,修箪窖,缮五兵,习战射,以备寒冻穷厄之寇。”《后汉书,樊宏传》载:樊宏“与宗家亲属作营堑自守,老弱归之者千余家。时赤眉贼掠唐子乡,多所残杀。欲前攻宏营,宏遣人持牛酒米谷劳遣赤眉。赤眉长老先闻宏仁厚,皆称樊君素善,且今见待如此,何心攻之,引兵而去,遂免寇难”。《后汉书,孙堪传》载:“……王莽末,兵革并起,宗族老弱在营保间,堪常力战陷敌,无所回避,数被创刃,宗族赖之,郡中咸服其义勇。”《三国志·魏志·许褚传》:“许褚,字仲康,谯国谯人也。长八尺余,腰大十围,容貌雄毅,勇力绝人。汉末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时汝南葛陂贼万余人攻褚壁,褚众少不敌,力战疲极,兵矢尽。乃令壁中男女聚治石如杆斗者置四隅。褚飞石掷之,所值皆摧碎。贼不敢近。粮乏,伪与贼和,以牛与贼易食。贼来取牛,牛辄奔还。褚乃出阵前,一手逆曳牛尾,行百余步。贼众惊,遂不敢取牛而走。由是,淮汝陈梁间闻皆畏惮之。”《旧唐书·孝友传》:“刘君良瀛,饶阳人也,累代义居……盗起,间里依之为堡者数百家,因名为‘义成堡’。”类似这样记叙宗族自卫的史料很多。其中有的部落得到了保全,也有的被匪贼兵乱夷灭了全族。容不赘述。在封闭式的社会里,相邻的宗族部落大多数能够友好相处,而且往往世代结为婚姻之家。然而,因地界相连,难免因水流利用、牲畜放牧等事发生这样那样一些争端。前述陈氏族约中规定的“谨乡仇”,就是告诫族人与相邻部落友好相处,勿结仇嫌,发生矛盾要和平解决。族约订有这种条文,说明人们的共同愿望都希望与邻族和睦相处,不愿互相仇视。然而,一旦发生纠纷矛盾激化起来,“族人之仇不与聚邻”(《大戴礼·曾子制言》)的反动训条,就会煽起互相仇杀报复的火焰。宗族团体间的复仇事件称为械斗,后世称为“打冤家”。各种史料都有这方面的记载。如《魏书·王早传》载:“时有东莞郑氏,因为同县赵氏所杀,其后郑氏执得仇人赵氏,又赳明晨会宗族当就墓所刑之,赵氏求救于早。”王早是善于为人排难解纷的鲁仲连式的人物。这里说的是郑赵两家宗族正在互相报复的时候,赵氏避免事态扩大,请求五早出面予以调停。从各种史料可以见到,明、清两代宗族械斗事件屡见不鲜。械斗总指挥称为斗魁,参加实战者称为斗徒。死于械斗者称为红刹案,算是一种“光荣”的死。械斗之前于宗祠里聚会族人,盟约宣誓,并定赏罚规矩,违反盟约者要受惩罚直至杀头。清初赵翼所著《詹曝杂记》较详细记述了福建省的械斗情况:“闽中漳泉风俗,多好名尚气……民多聚族而居,两姓或以事相争,往往纠众械斗,必毙数命。当其斗时,虽翁婿甥舅不相顾也。事毕亲串仍往来如故。谓斗者公事,往来者私情,两不相悖云。未斗之前,各族先议定数人抵命,抵者之妻子给公产以赡之。故往往非凶手而自认,虽刑讯无异词。凡械斗顶凶,率十居八九也。”这段记叙具体反映了械斗情况,同时它说明械斗前所订的宗族盟约,主要是代表族中权贵的愿望和要求,不可能是出于全体族人的共同意志。毫无疑问,械斗事件的决策人和斗魁必然是族中权贵人物,他们不发号令,谁无家人老小,哪肯冒杀身危险轻举妄动?!打头阵牺牲流血的斗徒,不会是权贵人物,只能是下户族人。“事先议定数人抵命”,所议定顶替凶手的人当然也只能是穷苦的族人。冲锋陷阵的和送官府顶凶的全是下户族人,而主谋首恶分子却逍遥于法网之外。足见这种族中公议的盟约约只是为了保护族中权贵的利益,绝不?book_contents=绪论**节人类社会家庭的共同发展历史第二节中国古代家庭的历史演变第三节中国古代家族与法律的关系**章宗法制家族**节宗法的意义和宗法组织第二节宗法组织的基本功能第三节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社会特有的统治形态第二章同姓宗族**节宗族的构成第二节宗族的基本活动第三节宗族的国家生活中的连带关系第三章父权家长制家庭**节家庭的职能与规模第二节家庭的人身、财产关系第三节历代贫富家庭的不同处境第四章婚姻法**节婚姻的意义与家族的关系第二节婚姻形式和禁忌条件与家族的关系第三节婚配范围与家族的关系第四节结婚规范与家族的关系第五节离婚规范与家族的关系第五章亲属法**节新属范围第二节亲属身分在法律上的效力第六章新子法**节不同父母子女的不同身分第二节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七章妇女奴婢法**节妇女的地位第二节部曲、奴婢的地位第八章继承与监护法**节继承法第二节监护法第九章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摧枯与新生**节无产阶级革命前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先声第二节无产阶级革命摧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历程第三节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和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代跋——中国古代国法与家法、君权与父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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