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释义

作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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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过修订,已经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使在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同时又可以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对优化上海的消费环境和商务环境,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增强本市的综合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上海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启动较早的地区,1988年12月22日,经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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