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

作者张国华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1-01

特色:
一百年来,被誉为*高学府的北京大学与中国的教育文化事业始终紧密地连在一起,北大深厚的文化积淀、严谨的学术传统、宽松的治学环境,广泛的国际交往,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蜚声中外的知名学者、教授。他们坚守学术文化阵地,在各自从事的领域里作出了杰出在贡献,写下了一部又一部的中国学术史上产生的深远的影响的著作。 “北大名家名著文丛”精选北大知名学术者撰写的人文主科类的学术著作,旨在反映北大几代学者的学术成就,展现他们的治学风范。

以上种种,绝不是想拿古人来自我安慰,而是说明我们的祖先在法律思想上曾经对世界作出过伟大贡献,我们今天没有理由妄自菲薄。(二)有助于加深对法学的理解中国历史上的各种先进法律思想不但在促进中国社会向前发展方面起过积极作用,具有重大历史价值,而且从各个不同侧面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深化了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又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这对我们进一步理解凝聚着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无疑很有帮助。在这个问题上,就古代来说,贡献*大的莫过于先秦诸子和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先秦诸子的法律思想有许多生花妙笔。主要表现为:他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想摆脱神权的羁绊,力求从人类社会本身来探讨法律问题。尤其可贵的是,有不少杰出思想家还试图用朴素唯物论来观察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现象。发动了既对神权又对形形色色的主、客观唯心主义的挑战。这在认识论上是一大飞跃,比当时世界许多国家要先进得多。正因为这样,所以先秦某些思想家能够以其出色的智慧和勇气把法律的起源问题从天上拉到人间,觉察到国家和法律不是人类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敢于承认法律(主要指刑法)具有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甚至达到了这样的高度:即当时的法律是统治者用来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某些先进阶级或阶层的代表人物还俨然以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自居,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公意”,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这种“公法观”显然比那些把法律看作“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要来得高明.在一定意义上已朝法律的本质问题前进了一大步。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对法律思想的*大贡献,就在于他们触及到“主权在民”的问题,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观点。他们认为法律应当是“天下之公器”,并以此为武器指斥秦汉以来专制君主所立之法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而要求代之以“天下之法”。他们反对君主个人专制的“独治”,而主张让他们那样的士大夫及其知识分子都有权议政和参与立法的“众治”。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等启蒙思想家虽然穿的仍旧是封建的袍服,而且往往大发思古之幽情,想借古人的酒杯来浇自己的块垒,但字里行间却隐藏着反对专制政体的深意。他们的“天下之法”比先秦的“公法观”之所以来得高明,就在于它孕育着民主的胚芽,开始把“法治”思想和民主而不是和专制挂上了钩。从先秦诸子到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在法律问题上的见解,都是一些使认识逐步深化的重要环节。他们既有某些合理因素又有不少谬误。其合理因素可给我们以启迪;其谬误则可使我们懂得前人是在什么地方失足的,又是怎样失足的,因而在认识论上不致重蹈覆辙。这样,就可帮助我们从正反两个方面的比较中进一步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加深对法学的理解。(三)有助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和法学这是一个振兴中华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课题。既然是中国特色,就或多或少地含有中国历史和民族的影响,其中也包括以往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特别是春秋战国时期以儒、法两家为主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是很大的。它们不但对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起过直接的指导作用,并演变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通过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又影响近现代,甚至影响到我们今天。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怎样对待这份历史遗产?是全盘否定或肯定,还是批判地继承,使其古为今用。正确的态度当然只能是后者。古为今用这个提法显然是对的。因为总不能说学习历史的目的是为历史而历史,是古为古用。另一方面,为了古为今用,也不能搞实用主义,随心所欲地歪曲历史来为我们所用。那样做,只能得出一些违反历史的错误结论。这往往是一切腐朽势力为了达到其反动目的所采取的手法。我们今天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定要从历史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其发展规律,总结其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来为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和法学服务。应当注意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无论精华和糟粕对我们都有影响。对其糟粕,我们必须予以肃清和防止;对其精华,则应加以改造和吸收,从而发展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在中国历史上的各种糟粕中,流毒*深的莫过于因受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法等级观念长期盛行的影响所派生的独断专行和目无法纪。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等闲视之,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批判,从制度上严加防范。又如,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也根深蒂固。溺婴(女婴)的现象在先秦就很严重。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曾以“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为例来论证他们所宣扬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我们今天为了根绝这类行径,除加强教育外,还必须用法律手段来加以制裁。对中国法律思想上的糟粕,我们在建设现代法学和法制中,就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症下药。这也就必然会使我们的法学和法制建设不同于某些没有或很少有这种历史包袱的国家。不言而喻,在我国法律思想的历史遗产中并不只是糟粕,还有大量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精华。以儒家的法律思想为例,他们强调统治者立法必须考虑民心的向背,并且认为要想维持社会治安不能单靠法律及其强制手段,而应使人民在经济上能够维持*低限度的生活,不致衣食无着,饥寒交迫,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加强道德教化。他们这种思想和我们今天所主张的综合治理尽管有着本质的区别,出发点也截然不同,但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方法毕竟具有一定的历史联系,会使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某种届发。而且儒家并不否定刑法的作用,也不一味主张轻刑。他们的基本观点是:刑罚的轻重应随形势的变化和需要为转移。类似这样的情况当然远不限于儒家,也不限于儒家的这一思想。如果我们能掌握一些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的知识,就可以尽可能多地对中国传统文化加以批判继承并发扬光大,使其作为优秀成果凝聚在我国的法学和法制中。所以,我们认为,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从正反两个方面都有助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和法制。如前所述,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内容如此丰富,但是,编写一部教材或专著如果按人物排列,大细不捐,面面俱到,势必卷帙浩繁,这对于一般法律院校的学生和政法工作者来说,完全没有必要。而且这种写法很难从中理出一条有规律可寻的历史发展线索,何况不少人物的思想大同小异,交叉重复的现象也一定很多。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们主张采取综合的办法,将“五四”运动以前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有代表性的思想,特别是*富理论价值的部分(参见目录),提炼出来按历史顺序分作许多专题来讲授,既可独立成篇,又是一个整体,可分可合,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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