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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诉讼文书,它凝结着法官的创造性劳动,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具体载体,是检验法官素质的重要标准。其价值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排解和吸附纷争,稳定社会秩序,执行和阐释法律,而且由于它浓缩了司法制度特别是诉讼程序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而成为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在各国的诉讼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制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但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加上受法官职业素质等方面的制约,使得裁判文书的制作一度普遍存在重视不够、质量不高的问题,其中*为突出的是法理分析不充分、制作不规范、文字表述不严谨等,不同程度地削弱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国内外也造成了相当的不良影响。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在Wm规则所要求的非歧视性、透明度、司法统一性等项原则面前,上述问题能否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将不但影响我国法院的“窗口”形象,而且更关乎我们能否严格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