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皮纯协 何寿生 |
出版社 | |
出版时间 | 1998-09-01 |
特色:
一、狭义说狭义说分为两种情况:1.由于一些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仅对国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冤狱赔偿另有规定,由特别法予于调整,因而,这些国家的国家赔偿学者认为国家赔偿仅指国家行政赔偿。日本行政法学家南博方①就认为,“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对因行政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有的学者则从归责原则等方面探讨*狭义国家赔偿。不仅把国家在私领域的一切赔偿,而且把国家在公领域的无过错(或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也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在另一些国家,如法国,国家的立法、行政与司法行为都可能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此,在这些国家,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或判例对国家公务活动所致损害给予的赔偿。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赔偿。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对行使检查、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以及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赔偿。2.一些国家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的权力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这种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两方面:其一,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的权力有过错或违法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其二,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无过错或合法时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补偿,但他把一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私权力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因为他们认为,国家在私权力领域,尤其是在私经济领域的活动应等同于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属私法赔偿范围。而且,在私权力,尤其是在私经济领域内所造成的损害,这些机关有足够的能力去赔偿,不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二、广义说从广义上说,国家赔偿就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或者说,凡以国家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根据赔偿的依据不同,广义的国家赔偿又可分为以下几类:1.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即一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协定对另一国所进行的赔偿。战败国对战胜国所作的赔偿就是典型的例子。2.宪法上的国家赔偿。在有的国家,如美国,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公职人员的侵害时,受害人可以直接以宪法为依据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3.民法上的国家赔偿。即国家在经济活动和其他民事活动中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所进行的赔偿。在这类赔偿中,国家是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涉及国家权力的运用,它按照民法的规定与其他的民事主体在同样的条件、范围和程度,以同样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因契约所生之国家赔偿责任以及因侵权所生之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