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
本书针对我国立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国外立法制度运行的经验,立足我国实践,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对立法体制程序和监督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制定统一立法法,划分立法权限,健全授权立法制度,改革立法程序,完善立未能监督制度的具体设想。
1.一般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限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具有从属性和自主性的特点,该特点决定了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具有以下功能:[56]**,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行政区域内得以有效实施;第二,解决中央立法不能独力解决或暂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问题;第三,自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立法加以解决的各种问题。因此,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限可描述为:①执行和实施法律;②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所需规范的事项;③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中的事项;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不相抵触的原则。既不得与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