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
“现行民法“于第三百四十五条以下就有名、典型契约设有规定。惟当事人本于契约自由原则,亦得基于实际需要,就不同于传统契约类型之新型交易创设彼此间之权利义务。交易预售屋、使用信用卡、融资租赁、保全等等新型契约之出现与盛行,即为适例。此种新型契约之权利义务内容,大都由企业经营者挟其强势之经济地位,预先以定型化约款为之。面对类此新型契约,如何一方面维护契约自由原则,他方面规范定型化约款之效力,俾维护交易双方之正当权益,实为现代契约法之重大课题。本书尝试阐述预售屋、信用卡、融资租赁、保全等新型契约之法律性质与定型化约款之效力等相关问题,期能抛砖引玉,提供解决途径之参考。惟其中论点,必有谬误,尚祈法学先进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