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民商事司法准则撮要

作者李旺编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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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一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统一规范在民商事交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一)统一规范从调整的范围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即世界统一私法和万民型统一私法。世界统一私法是指把世界各国的私法统一起来,世界各国无论是国内的私法关系还是涉外的私法关系,均适用内容相同的法律。世界统一私法也被称为世界法。万民法型统一私法是指在各国私法互不相同的情况下,将调整国与国之间的涉外私法关系的法律内容统一起来的法律。万民法型统一私法是保持各国的法律而只对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制定统一法的方法,这种方法与世界统一私法相比更容易避免各国在法统一中的利益冲突。1930年《关于本票、汇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属于前者,19踟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属于后者。(二)统一规范从适用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直接适用的统一私法和间接适用的统一私法。直接适用的统一私法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被宣告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加以实施的国际统一私法条约,该方式也被称为是对国际条约的采纳,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并不需要借助国内法,所以是条约的直接适用。[1]间接适用的统一私法是指将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在国内法中,使其内容转化为国内法规定从而予以适用的国际统一私法条约,该方式也被称为条约内容转化方式。此时缔约国通过国内法来适用国际统一私法条约,所以是条约的间接适用。关于民用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蒙特利尔条约》、19踟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属于前者,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海牙规则>属于后者。(三)统一规范从其效力的有无来看可以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统一私法和供各国国内立法参考的示范法性质的统一私法。具有法律效力的统一私法是指在缔约国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统一私法条约,无论条约在内国的实施方式如何,在缔约国之间具有效力,条约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国家负有违反国际条约的责任。示范法性质的统一私法是指供各国立法参考的国际统一私法条约,各国没有强制执行条约的义务,这主要是鉴于在一些领域制定统一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的困难性而出现的新的国际条约方式。*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示范法。前述《华沙公约》属于前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跨界破产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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