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作品集(Ⅴ):中国的宗教 宗教与世界

作者[德]韦伯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5-01

特色:

5.士人阶层的身份性格;封建荣誉与学生荣誉 作为一个身份团体,土人拥有特权—即使是那些只通过考试而未任官者。在他们的地位稳固后,很快地,士人就享有其身份特权。*重要者有三:1.免除徭役,亦即“卑下的劳动”;2.免除笞刑;3.享有俸禄(包括学俸)。长久以来,由于国家的财政状况,第三项的特权经常遭到相当大的减损。虽然生员每年仍能拿到十个银元的学俸,条件是每三到六年之内必须参加举人考试;这当然无法解决一切。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修业期与待仕期间的负担,事实上都是由氏族来承当的。氏族希望能看到他们的成员*后终于获得一官半职,以便收回投资。实质而言,前两项特权还是很重要的。因为,徭役无论减低到何种程度,总是无时不课的;并且笞打还是一种国家的处罚形式。笞打是从中国小学中的恐怖体罚教育就开始的。这种教育的特色—让人想起我们的中世纪时期,但显然发展得更极端的多了——据说包含了以下几个特征。 当氏族或村落的长老收集了“红卡子”,亦即学生的名单(馆单)之后,他们就在无官可任(随时都有)的多余士人中,聘请一位来做某个期间的学校老师。祖庙(或其他闲置的空屋)常被用为教室。从早到晚,都可以听到同声齐唱书上诸“行”的声音。镇日里,学生都处于一种“精神困惑”的状态之中,这可用一个中国字来加以表达:蒙——象征一只猪在草丛里。(府县学)的毕业生(按:秀才)以及学生,仍然会受到打手心的惩罚,而不再打在旧式的德国母亲所用的术语——所谓“上帝所允之处”(按:臀部)上。得到较高学位的人(按:举人以上),只要他们不被降级,则得以完全免除此种处罚。 徭役的免除,是中世纪时就已确立的。只是,虽然(而且正因为)有这些特权,封建的荣誉观是不可能以此为基础而发展的。因为,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这些特权是不稳固的,它们随时会由于遭受贬斥而被剥夺,况且这种事情经常发生。在这样的基础上——以考试证明作为一种身份的资格、可能遭受贬斥、青年时期遭到体罚、即使到了老年仍然不免于遭到常见的贬斥等——封建荣誉是不可能发展的。但是此种封建荣誉观念,在过去曾经强烈支配过中国人的生活。 古史中称颂“诚”(Offenheit)与“忠”(Loyalitāt)为首要德目。不辱而生”是古之警语。“遭受不幸而不知何以自尽为无勇”,这话尤其是对一位不战“至死”的军官所发的。对一位战场失利的将军而言,自杀而死被尊为一种特权。允许他自杀,表示放弃处罚他的权力,因此被认为有必要好好考虑。

推荐

车牌查询
桂ICP备200047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