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约翰.亨利.梅利曼 |
出版社 | |
出版时间 | 2004-01-01 |
特色:
本书专为业余读者而非法学专业人士而撰写。其对象为:希望了解西欧和拉西美洲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同英美法律制度之间区别的一般读者;了解欧洲和拉丁美洲文化中法律概况的业余法学爱好者以及对于学习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国际关系学以及法学等课程而要求课外读物的学生。尚未研习外国法和比较法但却因工作和其他需要想弥补此方面不足的法律职业者,也可从本书受益。 本书自1969年出版发行以来,大陆法系已发生了诸多变化。在保留原书构架和大部分内容的同时,增加了新的内容,例如,关于大陆法系正在发生的显著变化,便以新的章节予以论述。借此再版机会,本书也反映了**版读者所提建议,此外,为了便于将来的研读,本书还更新了参考书目。在此,我要特别感谢以及对本书第二十章撰写所提出的若干建议。对于一般比较法文献作者的思想及深邃见解,我也表示诚挚的谢意。
第八章 确定与衡平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著述均十分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当然,在任何法律制度中,“确定性”都是追求的目标,但“确定”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了至高无尚的价值,它已成为勿庸置疑的信条,是*为基本的目标。尽管众多的大陆法系学者们承认与“确定”相并行的尚有其它一些基本价值,维护这些价值将可能以牺牲“确定”为其代价。但这些原则通常并不用这种词语进行讨论。大陆法系国家总是以改革法律制度将会损害法律的确定为论据,反对改变既存的法律制度。例如,在意大利墨索里尼统治时期,法西斯主义者企图把法变成极权国家的工具,但是法学家们以保持法的“确定”为由,成功地抵制了这种企图。法西斯主义倒台建立了共和国后,许多要求对意大利法律制度进行改革的主张,又一次遭到法学家们的反对,理由也是为了维护法的“确定”。“确定”是抽象而重要的法学概念,它就象一盘国际象棋中的皇后:可以向任何方向移动。 虽然,“确定”这一主张的出现是出于多种目的,但*主要的是由于对法官的不信任而产生的。依据“确定”的要求,法官不得创造法律;立法应当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尽可能成为“自动”实现法的“确定”的过程。在此意义上,“确定”的主张反映了防止法官创制法律的愿望。 法的“确定”在普通法系国家也得到一般观念上的承认;但普通法系的“确定”有三个特点。首先,普通法系的“确定”通常是依据更实用的观念来认识,并没有把奉为信条。这种“确定”观念认为,应当在可能范围内使人们了解他们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尽量在考虑到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去实施他们的行为。但是,“确定”的范围有一定限制,这就是“确定”必须是可能的。其次,普通法系国家通过赋予司法判例以法律效力来实现“确定”,而这些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是不允许的。审判中长时间积累的判例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典型案例,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具体、详细的法律规范的例子,这些判例和法律规范本身结合在一起,比空泛的立法条文更有助于加强法的“确定”。因此,普通法系的这种“确定”有利于“遵循先例”原则;而在大陆法系,“确定”意味着与“遵循先例”原则相抵触,再次,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普遍认为,“确定”仅是许多重要法律原则中的一个,它有时同其它法律原则发生冲突。而且,“确定”往往意味着僵化,将已经“确定”的法律适用于正在发生变化的情况或处理特殊的案件就将发生困难。在普通法系中,“确定”是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