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中的没收分为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本文研究的特别没收程序,既包括依据刑法第64条所做的特别没收,也包括刑事诉讼法中新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为了应对全球化背景下刑事犯罪的多样化、组织化、跨国化趋势,国际组织和两大法系国家纷纷调整相应法律,促进特别没收制度走向扩大化。我国内地的特别没收制度正面临失序、失灵、失衡三大问题,背后原因既有立法与执法的缺陷,也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不足,归根结底在于特别没收程序正义的缺失。为此有必要实现对特别没收程序的科学转型。构建正当特别没收程序的依据是中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中相关制度的基本要求,构建目标是实现特别没收程序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协调平衡,构建方式是兼顾特别没收的法治化与扩大化,同步推进没收程序的全程化与体系化。本文的研究以内地特别没收程序的制度构建为终点,特别没收的保全是该制度体系的脊柱。以特别没收的保全为起点,本文界定了特别没收与一般没收的关系、特别没收的范围以及刑法第64条中追缴和没收的关系,提出应构建为了保全特别没收的刑事扣押和民事财产保全措施,进而理顺保全后的保管程序、处理程序和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