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伦理学

作者石文龙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9-01

特色:
导论法治是一场“对人的塑造与培育”的事业  1997年9月,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已写进宪法,为现行宪法所确认。但“依法治国”不能仅仅停留于一般的口号或者理念层面,需要结合法治的实践,使得其内容逐渐丰富与完善。近年来,“依法治国”在实践中的运用已呈泛滥之势:在地域上,有诸如“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乃至“依法治村”的说法;在各个领域中,又有“依法治山”、“依法治水”、“依法治路”之说;在各个行政机关管理的行业上,有“依法治税”、“依法治电”、“依法治企”等标语。总之,诸如此类的口号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但口号的繁荣不能替代中国法治建设所面对的现实问题,上述对“依法治国”在实践中的“依葫芦画瓢”式的运用,反映了我们对法治认识的幼稚。  曾经,我们似乎认为只要有了法治,对国家的治理就会万事大吉;事实上,法治脱离了“人”的内涵就会空洞无物,成为徒有其表的政治“装潢品”。因为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人的作用,法律的作用也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来实现其作用与价值的。与人治不同,法治是“法律的治理”、“规则的治理”,但是“法律的治理”、“规则的治理”无论如何都需要由人来完成。可见“人”是法治永恒的主题,是法治始终面对的问题之“核”。因此我们说法学也一种特殊的人学,这既是法伦理学立论的基础,又是法伦理学得以发展前提。纵览现实的法治,我们不难发现,没有合格的法官队伍,法律的执行就容易“变味”,就容易导致“司法腐败”;没有合格公务员队伍,行政法制建设就会“走样”。此外,我们仍没有意识到的是没有合格的立法队伍,法律就会首先被“扭曲”等等。因此,法治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培养一支合格的法律人队伍。换句话说,法治的成熟有赖于人的因素,特别有赖于法律人的成熟,包括成熟的职业法学家集团的养成、合格的立法与司法队伍的建立、稳定有序的公务员队伍的形成等,而法治的*终成熟有赖于合格的公民的形成。因此,培育合格的现代公民就是法治的终极目标,即本书提出的“终极之善”。就此,我们提出法治是一场“对人的塑造与培育”的事业。我们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但不能忽视人的作用与价值。离开了人的因素来谈论法治,往往会形成“高射炮打蚊子——空对空”的局面;以这种形态建设法治,法治很容易在现实社会中“变形”、“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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