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作者王利明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6-01

特色: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法典作为*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第二编人格权   【本编说明】   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为上个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形成发展的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人格权制度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并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一百多年的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将是我国民法面向21世纪所作的创新,也是中国民法典成为新世纪民法典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   一、人格权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在我国当前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如何正确的认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引起学者极大的争论。目前主要有赞成人格权独立成编与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两种观点。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的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然而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德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其二,人格权制度与人格制度不可分离,因此应当包括在民事主体制度当中;其三,人格权只有在受到侵害时才有意义,因此可以在侵权行为法中加以规定。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认为,人格权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适应丰富和发展民法典体系的需要,满足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过程中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民法典体系发展的科学规律。   在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就不应当完全照搬外国民法典的现成模式,而应当重视在借鉴和反思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我国要制定一部反映中国现实生活、面向21世纪的新的民法典,就必须在体系结构上与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相契合,既要继承合理的传统,又要结合现实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当然,创新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更不能为了标新立异而“创新”,任何创新都必须与客观规律相符、具有足够的科学理论的支持。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不仅具有足够的理论支持和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完全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发展规律,并对民法典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②参见王利明:“论人格权制度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主要表现在:   **,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独

推荐

车牌查询
桂ICP备200047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