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多,许多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都愿用仲裁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确有许多优点和优势;但规范仲裁的法律——仲裁法,却比较简单,而且也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这在研讨会上和论文集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根据现行仲裁法的规定,司法监督仲裁的方式有二,一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是撤销仲裁裁决。暂不说这些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备和完善,不利于实际操作;就从制度设计上看也有问题,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完全可以包括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中,撤销了当然就不存在执行问题了。根据仲裁法规定,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是基本相同的,在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中更是完全一样,都是引用同一个条文,但管辖的法院却不一样。由于立法上的这些原因,在实践中引起了不少问题,有人在不同法院先是申请不予执行;不成,再申请撤销。有的同一案件,有人申请不予执行,有人申请撤销,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混乱。对这些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在发言和论文中,都认为应在修改仲裁法时予以解决。 总之,修改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号角已经吹晌,步伐已经迈出,我们愿将这本小册子作为引玉之砖,奉献于学术界\实务界的各位同仁,极盼批评指正,不吝赐教;并能通力合作,胜利完成两法修改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