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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呼和浩特:交警“抓拍”算不算“偷拍” 2005年7月11日上午,呼市玉泉区交警大队第二警务区的警长郭德明介 绍,该警务区设专人搞巡线移动“抓拍”,设专人是基于技术上的要求,避 免因拍摄技术引发不必要的复议。 郭警长称,移动“抓拍”多是拍摄次干道或小街小巷一些违法乱停车现 象,如非法占用盲道停车等。郭同时表示,对一些停在停车位但未按箭头指 示方向泊车的现象,他们是只教育不处罚。郭说,对“抓拍”到的车辆,他 们都张贴告知书,告知书上写时间、地点、违法情节、去哪处理以及执法民 警姓名等内容,从这一点上说,他们已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并排除了“偷拍 ”嫌疑。 据呼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主任陈国学介绍,视频“抓拍”是一种非现场 执法行为,是监控而不是“偷拍”。 陈国学主任说,对于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录,人们可通过广播、报纸、 信息台等方式查询,对于车上无人而被“抓拍”的将有一张贴于车前的告知 书告知,所以对于“抓拍”说成“偷拍”是不成立的。陈认为,多种查询方 式让交警已尽到了告知的义务。 对于“抓拍”是否合法,呼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的郜素珍科长说,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 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 规定第8条(即现场处理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 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 者驾驶人查询”的规定,交警采取的视频“抓拍”是有法可依的,实际上也 是执法中的一种取证行为。 郜科长同时表示,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部门提起 复议。